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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关系、亲生子女推定及诉讼方式指南

基于2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可能不论实际血缘关系如何,均被推定为丈夫的亲生子女;要推翻这一推定,原则上必须提起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工授精及死后生育、亲生子女关系确认等事项,适用的程序和起诉期限会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夫妻 → 子女 → 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 被质疑并非丈夫亲生 → 已登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孕? → 是|民法第844条 → 从外观看明显不可能由丈夫受孕? → 否 → 不争议时推定继续适用 不适用时可按情形提确认或认领之诉 → 是 → 是否要推翻亲生子女推定? → 是|民法第846条、第847条 → 原则上提起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 → 核对起诉期限 → 原则上自知道子女非亲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 → 选择正确诉讼 → 不能以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代替 → 确认诉讼资格 → 需有确认利益 亲属身份本身不当然足够

核心要点

  •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原则上推定为丈夫的亲生子女(《民法》第844条(민법 제844조))。
  • 要争议与适用亲生子女推定的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原则上必须提起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不能以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代替(《民法》第846条(민법 제846조)、第847条(민법 제847조))。
  • 如果从外观上看明显不可能怀上丈夫的孩子,例如妻子因长期在海外居留或事实上离婚而分居,则可能不适用亲生子女推定(大法院1997年2月25日宣判的96므1663号判决)。
  • 案例介绍的下级法院曾判定,即使基因检测明确否定父子关系,也不适用亲生子女推定;但是否适用仍需根据个案判断(首尔家庭法院2015年7月21日宣判的2014드단310144号判决)。
  • 不适用亲生子女推定时,具有确认利益的人可以提起确认亲生子女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不能仅因属于亲属就当然认定其具有确认利益;据介绍,《民法》第777条(민법 제777조)规定的亲属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 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父亲认领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父母结婚后,也可能无需另行认领即产生准正效力(《民法》第855条(민법 제855조))。
  • 使用配偶精子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可以像通常出生的子女一样受到亲生子女推定的保护。使用非配偶精子时,丈夫是否同意会影响其法律地位及相关争议。
  • 如果不存在亲生子女关系,可以通过认领无效之诉或对认领提出异议之诉,争议认领申报的效力;但对已经确定的判决认领,原则上不能提起认领异议之诉,可能需要通过再审程序处理。

常见问题

Q.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即使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也会被推定为其亲生子女吗?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原则上推定为丈夫的亲生子女,不论是否存在实际血缘关系。要推翻这一推定,原则上必须提起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

案例 1, 案例 10, 案例 14, 案例 19

Q. 基因检测结果显示不是亲生子女,就可以提起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吗?

适用亲生子女推定时,不能仅凭基因检测结果提起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原则上必须提起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不过,案例介绍的下级法院曾判定,基因型明显不符时不适用亲生子女推定,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案例 1, 案例 10

Q. 丈夫长期在海外期间出生的孩子,也会被推定为丈夫的亲生子女吗?

如果夫妻长期分居,例如丈夫长期在海外居留,且从外观上看明显不可能怀上丈夫的孩子,则可能不适用亲生子女推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提起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而非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

案例 8, 案例 10

Q. 丈夫没有生育能力,或者使用第三方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时,情况会如何?

有判决指出,只要夫妻仍共同生活,仅凭丈夫没有生育能力这一情况,并不会排除亲生子女推定。使用非配偶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时,丈夫是否同意也很重要;如果丈夫同意,子女可能受到亲生子女推定的保护,丈夫否认其亲生子女身份也可能受到限制。

案例 2, 案例 5

Q. 丈夫去世后,使用丈夫冷冻保存的精子出生的孩子,也能获得亲子关系的认可吗?

案例介绍了一起法院判例:法院认可了子女的认领请求,该子女是在丈夫去世后使用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精子出生的。据介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悉父亲死亡之日起两年内,以检察官为被告提起认领之诉。

案例 9

Q. 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出生的孩子,父母结婚后还需要父亲认领吗?

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出生的子女,在出生时不会被推定为法律上的父亲的亲生子女;但父母结婚后,子女会因准正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根据案例,这种情况下无需另行认领,亲子关系的效力自父母结婚时起发生。

案例 13

Q. 将非亲生子女申报为亲生子女出生时,需要提起认领无效之诉吗?

有判例介绍,若要推翻因亲生子女出生申报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外观,应提起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而非认领相关诉讼。不过,如果对方是现实中不存在的虚构人,就不能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案例 4, 案例 6, 案例 17

Q. 亲属都可以提起确认亲生子女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吗?

提起诉讼必须具有请求确认相关亲子关系的身份利益。根据案例,民法第777条规定的亲属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如果确认对象的双方当事人均已死亡,则可能涉及以检察官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程序以及另行适用的起诉期限。

案例 3

Q. 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起?丈夫去世后,家人也可以提起吗?

原则上,必须自知道子女并非亲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案例说明,如果父亲在子女出生前死亡,或在法定期间内死亡,父亲或妻子的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可以自知道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案例 7, 案例 14, 案例 16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77条(민법 제777조)
  • 《民法》第844条(민법 제844조)
  • 《民法》第845条(민법 제845조)
  • 《民法》第846条(민법 제846조)
  • 《民法》第847条(민법 제847조)
  • 《民法》第850条(민법 제850조)
  • 《民法》第851条(민법 제851조)
  • 《民法》第852条(민법 제852조)
  • 《民法》第854条(민법 제854조)
  • 《民法》第855条(민법 제855조)
  • 《民法》第862条(민법 제862조)
  • 《民法》第863条(민법 제863조)
  • 《民法》第864条(민법 제864조)
  • 《民法》第865条(민법 제865조)
  • 《民法》第1093条以下(민법 제1093조 이하)

注意事项

  • 根据是否适用亲生子女推定,需要提起的诉讼也不同。应注意区分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与确认亲生子女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 有案例指出,否认亲生子女推定之诉必须自知道子女并非亲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因此应确认得知检测结果或相关事实的时间。
  • 父母死亡、通过诉讼认领、以虚构人为对象申报出生等情形,可能适用不同于一般亲生子女纠纷的程序。应根据个案确认起诉期限和被告。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유전자검사결과 친자가 아닌 것으로 판명된 경우 친생추정의 효력이 있는지
  2. 인공수정으로 출생한 자의 법적 지위
  3. 친족이기만 하면 친생자관계존부확인의 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4. 허무인을 상대로 친생자관계부존재확인의 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5. 인공수정으로 출생한 자의 법적 지위
  6. 친생자가 아닌 자에 대한 친생자출생신고를 다투는 방법
  7. 재혼한 처가 친생부인의 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8. 남편이 장기간 해외에 나가 있던 중 처가 임신한 경우 친생추정이 미치는지
  9. 남편 사망 이후 냉동해 두었던 남편의 정자를 해동하여 출산한 아이도 사망한 남편의 친생자인지
  10. 친생추정과 친생자관계부존재확인의 소
  11. 재판상 인지의 효력을 다투는 방법
  12. 친생자관계가 부존재하는 경우 인지를 다투는 방법
  13. 혼인에 의한 준정
  14. 친생부인의 소
  15. 부를 정하는 소
  16. 조부가 친생부인의 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17. 혼외자에 대한 친생자출생신고로 인지의 효력이 발생하는지
  18. 승인으로 인한 친생부인권의 소멸과 그 취소
  19. 친생추정
  20. 유언에 의한 친생부인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