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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重整申请资格与还款方式指南

基于9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个人债务重整是一项程序,债务人可以利用定期取得或能够持续、反复取得的收入履行还款计划,并在完成经认可的计划后,就剩余债务获得免除。制定还款计划时,不仅要考察申请资格,还应一并考虑生活费用、财产、优先受偿债权、担保权及扣押情况。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债务人 → 债权人 → 法院 → ① 无力偿债或担心将来无力偿债 想通过持续收入制定还款计划 → 有可能定期、持续取得收入吗? → 是(第579条) → 有担保债权不超过10亿韩元 且无担保债权不超过5亿韩元吗? → 否 → 先核实申请资格 或寻找其他处理方式 → 计划还款现值不低于 破产时可分配的清算价值吗? → 是(第614条) → 可考虑申请个人债务重整 并依计划还款 → 否(第614条) → 核算可支配收入 → 月平均收入扣除税费、生活费用 及经营所需费用 → 核对财产与清算价值 → 必要时调整生活费用 或将处分财产所得纳入计划 → 核对优先债权及执行情况 → 劳动者工资等优先债权应先行偿还 并核实担保权与扣押

核心要点

  • 处于无力偿债状态或有无力偿债之虞,且有可能获得定期、持续收入的个人可以申请。案例中列出的债务上限为:有担保债权不超过10亿韩元,无担保债权不超过5亿韩元(《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579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79조);案例13)。
  • 月平均收入扣除税款、社会保险费、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经营所需费用后,所得金额即为可支配收入,并作为还款资金(同法第579条第4项(같은 법 제579조 제4호);案例4至6)。
  • 还款计划的现值不得低于破产时可分配给债权人的清算价值。为满足这一要求,可以调整生活费用,或制定将处分财产所得纳入还款的计划(同法第614条(같은 법 제614조);案例3、9、25)。
  • 劳动者工资等个人债务重整财团债权应优先于个人债务重整债权偿还,且应在程序之外偿还。未履行此项义务,可能遭受强制执行或导致程序被废止(同法第583条、第621条(같은 법 제583조, 제621조);案例1、17)。
  • 在申请阶段可以申请中止或禁止强制执行等程序;作出开始决定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程序将被中止或禁止。不过,担保权人有时可以在裁定认可后实现担保权(同法第593条、第600条、第615条(같은 법 제593조, 제600조, 제615조);案例7、10、22)。
  • 如发生失业、收入减少、受扶养人增加等难以预料的情况变化,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计划。即使未能完成还款,满足一定条件时,法院也可以酌情裁定免除债务(同法第619条、第624条第2项(같은 법 제619조, 제624조 제2항);案例12、15)。
  • 隐匿财产或收入,或者毁损、非法处分财产,可能涉及刑事处罚。不过,案例介绍的判例指出,仅仅消极地未在财产清单中如实填写,并不当然构成重整诈骗罪中的隐匿财产(同法第643条第3项(같은 법 제643조 제3항);韩国大法院2009年1月30日宣告的2008都6950号判决(대법원 2009. 1. 30. 선고 2008도6950 판결);案例20)。

常见问题

Q. 做兼职或临时工也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吗?

申请资格并不单纯取决于就业形式或是否申报收入。重要的是,是否有可能获得定期且稳定的收入,或者将来持续、反复获得收入。案例中列出的债务上限为:有担保债权不超过10亿韩元,无担保债权不超过5亿韩元。

案例 5, 案例 13

Q. 个人债务重整的还款额如何计算?

月平均收入扣除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经营所需费用后,所得金额即为可支配收入。由于需要综合考虑受扶养人人数、年龄、收入以及是否实际受扶养等多种情况,具体金额因人而异。

案例 4, 案例 5, 案例 6

Q. 有房屋或押金等财产,就不能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吗?

仅仅因为拥有财产,并不意味着不能申请。不过,按照还款计划偿还金额的现值必须不低于清算价值,因此,如要继续保有财产,可能需要增加可支配收入,或者将处分财产所得计入还款计划。

案例 3, 案例 9, 案例 25

Q. 拖欠的工资或税款也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只偿还一部分,剩余部分免除吗?

案例将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等说明为个人债务重整财团债权,并指出此类债权应优先于个人债务重整债权偿还,还款计划也应列明全额偿还。税款是否需要优先偿还或在程序中另行处理,可能取决于税种和性质,因此应先核实欠税明细,再制定计划。

案例 1, 案例 17

Q. 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工资扣押或正在进行的拍卖会立即中止吗?

仅仅提出申请,并不会自动中止所有执行;在申请阶段,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或禁止执行。作出开始决定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执行等程序可能会被中止或禁止,但担保权的实现可能在裁定认可后重新进行。

案例 2, 案例 7, 案例 10, 案例 22

Q. 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需要退还租户的押金,也可以申请吗?

可以申请,但担保权人可以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之外行使担保权;未能通过担保物受偿的金额,才可能作为个人债务重整债权处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租人的押金也应列入债权人清单及相关文件,因此应准确核实担保和租赁情况。

案例 8, 案例 10

Q. 如果无力支付还款额,就不能获得债务免除吗?

如果因失业或收入减少等原因难以履行计划,可以在完成还款前申请变更还款计划。即使未能还清,在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存在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等)时,法院也可以裁定免除债务;但即使符合条件,也不代表必然获得免除。

案例 12, 案例 14, 案例 15

Q. 如果我办理个人债务重整,保证人也可以不用还债吗?

个人债务重整是债务人本人的程序,因此债权人仍可能另行向保证人追偿。在主债务人的程序中,对将来的追偿权人应列入债权人清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如果债权人就全部债权行使权利,保证人在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可能受到限制。

案例 11, 案例 24

Q. 在申请书中漏报财产或收入,会构成重整诈骗罪吗?

隐匿或毁损财产,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处分财产等行为,可能涉及重整诈骗罪。不过,案例中介绍的判例认为,仅仅消极地未在财产清单等文件中如实填写财产和收入状况,不属于重整诈骗罪中的隐匿财产。即便如此,仍应完整、准确地填写财产和收入情况。

案例 20

相关法律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579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79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580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80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581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81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583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83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593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93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00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00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11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11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14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14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15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15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19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19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21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21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24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24조)
  • 《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643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43조)
  • 《住房租赁保护法》第3条(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
  • 《住房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의2)

注意事项

  • 提出申请并不会使所有扣押或拍卖自动中止。必要时应向法院申请中止或禁止执行。
  • 担保权的实现即使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开始后暂时中止,也可能在裁定认可后重新进行,因此应考虑是否需要与担保权人另行达成协议。
  • 工资等个人债务重整财团债权应与按照还款计划偿还的一般债权区别处理,并优先偿还。
  • 如果难以履行还款计划,应在拖欠累积之前考虑是否可以变更。还款完成前可以提交变更方案,但变更方案也必须符合认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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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咨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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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