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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强奸罪与猥亵罪指南

基于39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强奸、强制猥亵、准强奸以及《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规定的相关犯罪,是否成立取决于行为方式、受害人的状态和双方关系、地点以及拍摄和传播经过等因素。暴行或胁迫的程度、是否构成猥亵、受害人是否存在障碍或身心状态等,均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行为人 → 受害人 → 配偶或亲属 → 涉及性接触、猥亵 或影像拍摄传播 → 是否违背意愿实施有形力、猥亵或性行为? → 是 → 否 → 是否因障碍等处于不能或难以反抗状态? → 是否涉及配偶或亲属关系、影像传播或伤害? → 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强奸或相关犯罪 应结合行为方式和具体情形判断 → 关系、影像或伤害情形 也可能适用相关犯罪规则 → 核对受害人意愿及行为方式 → 核对暴行胁迫及反抗状态 → 核对亲属或配偶关系及实际情况 → 核对拍摄同意与传播意愿 → 核对犯罪着手及是否造成伤害 → 核对受害人意愿、关系 及行为经过 → 核对暴行胁迫、反抗状态 及影像传播意愿 → 核对犯罪是否着手 以及是否造成伤害

核心要点

  • 强制猥亵罪中的暴行,无须达到使受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只要是违背受害人意愿实施的有形力,也可能构成暴行;暴行本身也可能就是猥亵行为(《刑法》第298条(형법 제298조);案例4、15、18、22)。
  • 是否构成猥亵,应综合受害人的意愿、性别和年龄、当事人关系、行为经过和方式、周围情况等因素判断。行为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具有刺激或满足自身性欲的目的(案例9、15、18)。
  • 即使未对残障人士使用特别强制力,只要利用其因障碍而处于不能或难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实施猥亵行为,也可能构成《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规定的犯罪(《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6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6조);案例1)。
  • 基于亲属关系的强奸罪所称亲属,不仅包括法律上的亲属,也可能包括基于特定事实关系形成的亲属。通过事实婚姻形成的姻亲或实质上的收养关系是否属于此类,应根据具体关系及其实际情况判断(《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5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5조);案例2、6、10)。
  • 夫妻之间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应综合判断对配偶实施的暴行、胁迫是否达到使其无法反抗或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等(《刑法》第297条(형법 제297조);案例24)。
  • 即使强奸或准强奸未遂,只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造成伤害,也可能构成强奸致伤罪。伤害不仅包括外部伤口,也可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碍(《刑法》第299条(형법 제299조)、第300条(형법 제300조)、第301条(형법 제301조);案例16、17、21、23)。
  • 即使拍摄时取得了同意,事后违背被拍摄者的意愿传播影像,也可能受到处罚。视频拍摄可能在影像信息输入设备的主存储器等并临时保存时即告既遂(《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14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第15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5조);案例5、7)。
  • 不得超出《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相关条文的文义范围,扩大解释拍摄犯罪或利用通信媒体实施淫秽行为罪。根据案例判决的宗旨,重新拍摄屏幕上显示的身体影像,或直接递送信件,被认定难以依据相关条款处罚(案例12、19)。

常见问题

Q. 只是瞬间触碰对方身体,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可以。即使违背对方意愿实施的有形力较弱或只是瞬间发生,也可能构成暴行;身体接触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应综合行为经过、方式等多种情况判断。

案例 15, 案例 22

Q. 试图抱住对方但没有碰到对方身体,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未遂罪吗?

如果行为人意图实施猥亵,已经开始违背对方意愿实施有形力,但未能造成猥亵结果,可能构成强制猥亵未遂罪。案例中,法院将突然从背后举起双臂试图抱住对方的行为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案例 4

Q. 有障碍的受害人没有反抗,就不构成针对残障人士的准强奸罪吗?

不能仅凭受害人没有反抗这一情况,就断定犯罪成立。应综合判断是否因障碍而无法或明显难以表达拒绝、反抗的意愿,并考察当事人关系、周围情况、行为内容以及受害人的反应等。

案例 1

Q. 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继父或实际抚养过受害人的人,可能成为基于亲属关系的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吗?

通过事实婚姻形成的姻亲,以及具备收养实质条件的事实上的养父,都可能被认定为基于事实关系形成的亲属。不过,仍须根据关系的实质、是否达成收养合意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案例 2, 案例 6, 案例 10

Q. 夫妻之间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吗?

可能成立。即使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对配偶实施暴行、胁迫,达到使其无法反抗或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案例 24

Q. 对方同意了拍摄,之后可以把视频上传到网上吗?

即使拍摄时取得了同意,之后违背被拍摄者的意愿传播影像,也可能根据《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受到处罚。应当区分拍摄时的同意与传播时的意愿。

案例 7

Q. 拍摄过程中还没按下保存键就中止了,属于未遂吗?

根据案例判决,视频拍摄开始后,影像信息输入设备的主存储器等并被临时保存时,犯罪即可既遂。不能仅因影像没有被永久保存就断定属于未遂。

案例 5

Q. 强奸未遂,但受害人受了伤,可能构成强奸致伤罪吗?

可能构成。即使基本犯罪——强奸未遂,只要在其实施过程中造成伤害,就可能构成强奸致伤罪。伤害不仅包括外部伤口,也可能包括造成精神功能障碍的情形。

案例 16, 案例 17, 案例 23

Q. 以揭露婚外性关系相威胁,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吗?

即使胁迫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只要认定是因胁迫而发生性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罪。胁迫是否达到使受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应根据胁迫的内容和范围、对受害人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判断。

案例 20

相关法律

  • 《刑法》第10条(형법 제10조)
  • 《刑法》第297条(형법 제297조)
  • 《刑法》第298条(형법 제298조)
  • 《刑法》第299条(형법 제299조)
  • 《刑法》第300条(형법 제300조)
  • 《刑法》第301条(형법 제301조)
  • 《刑法》第306条(형법 제306조)
  • 《刑法》第333条(형법 제333조)
  • 《刑法》第334条(형법 제334조)
  • 《刑法》第344条(형법 제344조)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2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2조)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3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조)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4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4조)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5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5조)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6条(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6조)

注意事项

  • 案例结论是根据具体事实关系作出的,因此,即使情况相似,犯罪是否成立也不一定相同。
  • 案例同时提及法律修订前后的条文和以往判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可能因行为发生时间而异。
  • 是否在拍摄时取得同意,以及是否在事后传播时取得同意,应分别考察。
  • 仅凭存在精神障碍或疾病这一情况,并不当然认定存在心神障碍或不能、难以反抗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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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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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소아기호증 질환이 심신장애사유에 해당하는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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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타인의 승낙을 받아 촬영한 영상물을 반포한 경우
  8. 단순강간으로 강간치상죄가 된 경우 특정강력범죄 해당 여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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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부부간 강간죄의 성립 요건
  25. 여성으로 성전환수술한 남자를 성폭행한 경우 강간죄 성립 여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