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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指南:中介人的义务与报酬

基于5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执业公认中介师必须核实中介标的物的权利关系以及交易、使用限制等重要事项,并作出准确说明;如果因疏于履行该义务而造成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中介费应综合考察合同是否成立、中介行为的贡献程度及法定上限等因素后予以判断。

一图看懂

参与者 → 委托中介人 → 执业公认中介师 → 交易相对方 → 房屋交易经由中介 分别判断义务与中介费 → 是否核实并准确说明 权利关系及交易限制? → 是(公认中介师法第25条) → 否 → 合同是否成立 且中介行为促成成立? → 是 → 交易是否因中介故意或过失 无效、被撤销或解除? → 是(公认中介师法第32条) → 未尽核实说明义务并造成损失 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中介费视合同成立、中介贡献及法定上限判断 中介过错导致交易失效等,可能无权收费 → 核对标的状况、权利关系及租赁信息 → 核对标的状况、权利关系 及现有承租人押金与租期 → 核实代理权限并留存依据 → 核实代理人权限 并出示依据、准确说明 → 留意义务不因未收费而当然消失 → 未收中介费也不当然免除义务 交易当事人的过失可能影响赔偿额

核心要点

  • 执业公认中介师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处理受托的中介业务,并以诚信、诚实的态度履行职责(《民法》第681条(민법 제681조)、《公认中介师法》第29条第1款(공인중개사법 제29조 제1항))。
  • 应核实中介标的物的状况、位置、权利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交易或使用限制等,出示依据资料并作出准确说明(《公认中介师法》第25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25조)、案例1、5、17)。
  • 即使未在登记簿上显示,只要某项权利关系对交易判断很重要,也可能属于确认、说明的对象。核实多户住宅现有承租人的押金和租赁期间等信息的案例即属此类(案例6、19)。
  • 由代理人签约时,应核实其是否具有代理权;如果因中介辅助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行为造成损失,该辅助人员及其雇用的执业公认中介师均可能承担责任(案例18、23)。
  • 请求支付中介费时,原则上应重点考察中介合同、中介对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中介行为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有判例认为,在中介人起了决定性作用,却因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与后续完成工作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支付与已经实施的中介行为相当的报酬(案例4、22)。
  • 合同成立后,仅因当事人自行解除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无需支付中介费。但是,如果交易因执业公认中介师的故意或过失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则可能无权收取中介费(《公认中介师法》第32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32조)、案例24)。
  • 应确认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和标的物种类,并在法定上限内确定中介费。未登记、无资格者从事中介业务并约定的报酬,其效力可能受到限制(案例3、10、11、16)。
  • 即使中介人未收取中介费,其确认、说明义务也不会当然消失。但是,如果其作为实际交易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客观上不属于中介行为,则可能难以请求支付互助金(案例9、14)。

常见问题

Q. 中介人错误告知面积或朝向,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面积和朝向属于中介标的物的基本事项,因此必须准确核实并予以说明。如果因说明错误或在确认、说明书中记载错误而造成损失,可以追究赔偿责任;但如果交易当事人也被认定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赔偿金额可能会减少。

案例 5, 案例 17

Q. 承租多户住宅时,可以要求中介人核实现有租户的信息吗?

案例认为,中介人有义务要求出租人提供有关现有承租人押金、租赁期间起止时间等资料并予以核实,然后向承租人说明并出示。即使未能取得相关资料,也应在确认、说明书中记载这一事实。

案例 6

Q. 即使没有支付中介费,也可以要求中介人赔偿损失吗?

中介人未收取中介费,并不当然意味着其确认、说明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随之消失。案例说明,即使无偿提供中介服务,也可能适用该义务。

案例 9, 案例 24

Q. 与自称为出租人代理人的人签订了合同,但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中介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中介人应核实代理人是否为真正的代理人,以及是否有权订立合同。如果中介人疏于核实,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可以追究中介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 18

Q. 买卖合同后来解除的话,可以要求退还中介费吗?

合同有效成立后,如果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原因解除合同,可能仍须支付中介费。但是,如果交易因执业公认中介师的故意或过失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则可能无权收取中介费。

案例 24

Q. 约定的中介费超过法定上限时,必须全额支付吗?

案例说明,超出法定上限的约定,其效力可能仅在超出部分受到限制。具体上限和交易金额的计算,应根据中介标的物的种类及适用规定进行核实。

案例 3, 案例 11

Q. 交易在即将签署合同书前中止,之后当事人自行签订了合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原则上,合同成立是请求支付中介费的条件。但是,有判例认为,如果中介人对合同成立起了决定性作用,却因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与最终合同书的签署,在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请求支付与已经实施的中介行为程度相当的报酬。

案例 4, 案例 22

Q. 中介人直接以出租人身份签订了合同,可以向公认中介师协会请求支付互助金吗?

有案例认为,中介事务所经营者以交易当事人身份实际订立合同这一行为,并不会仅因合同书上记载了中介事务所名称或已制作确认、说明书,就成为中介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客观上是否为交易提供了介绍或中介服务。

案例 14

Q. 中介业者即使没有收取中介费,也可能因无登记从事中介业务而受到处罚吗?

案例所引用的判例说明,如果只是承诺或要求收取报酬,而事实上并未收取,则不能依据针对无登记从事中介业务的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罚。这是该案例关于刑事处罚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法律责任。

案例 25

相关法律

  • 《民法》第681条(민법 제681조)
  • 《民法》第686条第3款(민법 제686조 제3항)
  • 《公认中介师法》第2条第1项(공인중개사법 제2조 제1호)
  • 《公认中介师法》第9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9조)
  • 《公认中介师法》第15条第2款(공인중개사법 제15조 제2항)
  • 《公认中介师法》第25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25조)
  • 《公认中介师法》第26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26조)
  • 《公认中介师法》第29条第1款(공인중개사법 제29조 제1항)
  • 《公认中介师法》第30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30조)
  • 《公认中介师法》第32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32조)
  • 《公认中介师法》第33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33조)
  • 《公认中介师法》第48条(공인중개사법 제48조)
  • 《公认中介师法施行令》第21条(공인중개사법 시행령 제21조)
  • 《公认中介师法施行令》第26条(공인중개사법 시행령 제26조)
  • 《公认中介师法施行规则》第20条(공인중개사법 시행규칙 제20조)

注意事项

  • 案例中包含过去的法律规定以及当时各地区的费率和交易情况,因此应另行核实目前适用的中介费上限和法律规定。
  • 建议在签约前亲自确认合同书中的房号、面积、朝向是否与登记资料上的记载一致,以及权利关系和代理权是否已经核实。
  • 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可能因中介人是否违反义务、该违约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委托人的过失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 保险金、互助金请求权的时效可能因签约时间和适用法律而有所不同,因此不要将案例中提到的期限直接适用于当前案件,应另行核实。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개업공인중개사가 부동산중개 할 경우 주의의무
  2. 부동산중개인이 체결한 보증보험계약상 보험금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 기간
  3. 부동산 중개보수의 산정방법
  4. 개업공인중개사의 보수청구권의 발생요건
  5. 중개업자가 아파트면적을 잘못 알려준 경우의 책임
  6. 다가구주택의 경우 중개업자의 확인·설명의무
  7. 현관문호실과 등기부호실이 달라 보증금을 떼인 경우 중개업자의 책임
  8. 임차인 계약갱신요구권 설명과 중개업자의 책임
  9. 무상의 부동산중개행위에도 개업공인중개사의 손해배상책임 있는지
  10. 중개사무소 개설등록 않은 자와의 중개수수료지급약정의 효력
  11. 부동산중개업자에게 법정수수료 초과 약정수수료를 지급의무가 있는지
  12. 부동산중개업자에게 법정수수료 초과 약정수수료 지급의무가 있는지
  13. 개업공인중개사가 중개하지 않고 거래계약서 등 작성·교부한 책임
  14. 중개사명의대여 받은 자를 직접 당사자로 한 계약행위가 중개행위인지
  15. 부동산중개업자가 부동산 관련 세금을 잘못 설명한 경우
  16. 공인중개사 자격이 없는 자가 부동산중개업을 하면서 체 결한 중개수수료 지급약정의 효력
  17. 부동산중개업자가 아파트 방향을 잘못 설명한 경우
  18. 대리인을 통한 임대차계약 체결시 중개업자의 주의의무
  19. 중개업자의 설명의무의 범위
  20. 부동산 중개업자의 금지행위
  21. 부동산 중개업자에 대한 공제금 지급계약 및 면책약관의 효력
  22. 부동산 중개업자가 최종적 계약서 작성에 관여하지 못하고도 중개수수료를 청구할 권한이 있는지 여부
  23. 중개보조원의 행위에 대한 중개업자의 책임
  24. 부동산매매계약이 해제된 경우에도 중개보수 지급해야 하는지
  25. 중개사무소 개설등록을 하지 아니하고 부동산 거래를 중개하는 행위의 형사 책임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