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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中租赁住房维护与修缮指南

基于1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原则上,出租人应使住房保持在承租人能够按照合同目的使用、收益所需的状态,并进行必要的修缮。修缮范围和费用负担会根据瑕疵的大小、原因、合同内容以及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承租人自行修缮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偿还费用。

一图看懂

相关主体 → 出租人 → 承租人 → ① 房屋出现瑕疵 需要判断由谁修缮 → 修缮是否为按合同用途使用所必需? → 是,《民法》第623条 → 合同是否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 否 → 出租人未必承担修缮 仍需结合合同及具体情况判断 → 出租人原则上负有 必要修缮义务 → 是 → 是否仅属通常小规模修缮? → 评估瑕疵规模、位置及使用影响 → 修缮范围结合瑕疵、费用 及对房屋使用的影响判断 → 留存通知与支出凭证 → 自行修缮属出租人义务范围的 可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民法》第626条第1款 → 记录实际使用受妨碍的范围 → 使用收益受妨碍时 可在受妨碍范围内拒付租金 《民法》第626条第1款

核心要点

  • 出租人的修缮义务限于为使住房能够按照合同目的和用途使用、收益所必需的范围;应考虑瑕疵的规模、位置、对使用的影响、修缮费用等多种因素(《民法》第623条(민법 제623조)、韩国大法院2012年3月29日宣告的2011다107405号判决)。
  • 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如果没有特别情形对范围作出具体约定,该约定也可能被解释为仅限于通常的小规模修缮。重大损坏、主要构成部分和基本设备的大规模修缮,仍可能由出租人承担(韩国大法院1994年12月9日宣告的94다34692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08年3月27日宣告的2007다91336号判决)。
  • 租赁期间显现的瑕疵,也可能包括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但后来才被发现的瑕疵。如果因建筑结构存在瑕疵而出现结露,可能需要调查并排除其原因(《民法》第623条(민법 제623조)、韩国大法院2012年6月14日宣告的2010다89876号判决)。
  • 如果承租人支出了属于出租人修缮义务范围的费用,可以在支出后立即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无论必要费用是否仍然存在,均可请求偿还全部支出费用(《民法》第626条第1款(민법 제626조 제1항))。
  • 如果出租人未进行修缮,导致使用、收益受到妨碍,或者修缮期间出现妨碍,承租人可以在受妨碍的范围内拒绝支付租金。承租人也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与租金支付请求应同时履行,或根据法定条件考虑抵销或行使留置权(《民法》第626条第1款(민법 제626조 제1항))。
  • 如果火灾是由出租人控制、管理范围内的瑕疵引起,或者是由出租人委托进行修缮工程的承包方过失造成,出租人可能被认定负有责任。相反,承租人可能需要证明损害是因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或者自己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等(《民法》第374条(민법 제374조)、第390条(민법 제390조)、第391条(민법 제391조)、第615条(민법 제615조)、第654条(민법 제654조))。
  • 围绕修缮义务或费用负担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住宅租赁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尝试解决争议(《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4条第2款第4项(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14조 제2항 제4호))。

常见问题

Q. 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我可以自行修理并要求报销费用吗?

如果瑕疵属于出租人的修缮义务范围,承租人可以先行修缮,再请求偿还必要费用。费用可在支出后立即请求偿还;无论必要费用目前是否仍然存在,均可请求偿还全部支出金额(《民法》第626条第1款(민법 제626조 제1항))。

案例 16, 案例 12

Q. 如果合同写明房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大规模维修也要由我承担吗?

如果没有特别情形对修缮范围作出具体约定,承租人的负担可能仅限于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坏所需的小规模修缮。重大损坏、主要构成部分的大规模修缮以及基本设备的更换等,仍可能由出租人承担(韩国大法院1994年12月9日宣告的94다34692号判决)。

案例 5, 案例 10

Q. 维修期间我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可以不付租金吗?

如果使用、收益受到妨碍,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与受妨碍程度相对应的租金。因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而造成的使用妨碍,也适用同一原则(韩国大法院1997年4月25日宣告的96다44778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15年2月26日宣告的2014다65724号判决)。

案例 15, 案例 4

Q. 出现结露时,我可以要求出租人解决吗?

如果因建筑结构存在隔热、防潮措施不足等瑕疵而出现结露,出租人可能负有调查并排除原因的义务。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取安装除湿机或空调设施、进行地面施工等必要措施(《民法》第623条(민법 제623조)、韩国大法院2012年6月14日宣告的2010다89876号判决)。

案例 13

Q. 在我要求报销维修费之前房主换了,我应该向谁提出请求?

如果承租权具有对抗力,且租赁物被出售,新所有人将承继出租人的地位,因此可以向新所有人请求偿还费用。如果不具有对抗力,原则上应向原所有人请求;有判例说明,承租人依据《民法》第203条(민법 제203조)不能向新所有人请求费用(《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4款(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 제4항)、韩国大法院2003年7月25日宣告的2001다64751号判决)。

案例 11

Q. 楼上阳台漏水时,我应该向楼上住户还是管理团索赔?

如果漏水原因位于共有部分,应向管理团请求赔偿;如果位于专有部分,原则上应向楼上房屋所有人请求损害赔偿。阳台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客观用途等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 2

Q. 租赁住房发生火灾时,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负有保管租赁物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恢复原状后返还的义务,因此,如果不能证明房屋因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受损等事实,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火灾是由出租人控制、管理范围内的瑕疵引起,或者是由出租人委托的维修人员过失造成,出租人可能被认定负有责任(《民法》第374条(민법 제374조)、第390条(민법 제390조)、第391条(민법 제391조)、第615条(민법 제615조)、第654条(민법 제654조))。

案例 3, 案例 7, 案例 8, 案例 9

Q. 发现瑕疵后,如果我很晚才告知房主,会怎么样?

如果出租人不知道存在瑕疵,承租人也未及时告知,那么在出租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无法维修的范围内,其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受到限制。发现瑕疵后,及时告知出租人十分重要。

案例 14

Q. 我们因维修问题发生争议,除了诉讼还有别的解决办法吗?

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向住宅租赁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关租赁住房维护、修缮的纠纷也属于调解范围(《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4条第2款第4项(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14조 제2항 제4호))。

案例 18

相关法律

  • 《民法》第203条(민법 제203조)
  • 《民法》第374条(민법 제374조)
  • 《民法》第390条(민법 제390조)
  • 《民法》第391条(민법 제391조)
  • 《民法》第575条第1款(민법 제575조 제1항)
  • 《民法》第580条第1款(민법 제580조 제1항)
  • 《民法》第615条(민법 제615조)
  • 《民法》第623条(민법 제623조)
  • 《民法》第626条第1款(민법 제626조 제1항)
  • 《民法》第630条第1款(민법 제630조 제1항)
  • 《民法》第652条(민법 제652조)
  • 《民法》第654条(민법 제654조)
  • 《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第4款(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 제4항)
  • 《住宅租赁保护法》第14条第2款第4项(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14조 제2항 제4호)

注意事项

  • 修缮义务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难以仅凭合同措辞一概而论。应综合考察有关修缮范围的特别约定、瑕疵的规模和原因、对住房使用的影响等因素。
  • 承租人自行修缮前,最好保留相关资料,以便确认瑕疵及修缮的必要性、告知出租人的内容以及所支出的费用。
  • 承租人发现瑕疵后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因通知迟延而导致无法修缮,出租人的责任可能在相应范围内受到限制。
  • 仅仅因为外部环境或周边危险可能损害承租人的其他财产,并不当然意味着出租人负有采取防护措施的义务。还应考察是否存在妨碍承租人按照合同目的使用、收益的特殊情形。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임대인의 수선의무의 한계 범위
  2. 윗층 베란다 누수로 인한 손해의 배상의무자
  3. 화재로 인한 주택 훼손시 임차인이 책임을 면하는 경우
  4. 주택 인도 당시 이미 존재하고 있던 하자에 대한 수선의무
  5. 필요비상환청구권의 포기특약
  6. 임차건물의 내부공사를 용인하는 묵시적 약정의 인정가능성
  7. 전기배선의 하자로 인한 화재
  8. 임대물 수선 공사 중 수급인 과실로 인해 발생한 화재에 대한 책임
  9. 임대인의 수리 중 집에 불이 난 경우
  10. 임대인의 수선의무를 특약으로 면제한 경우
  11. 임차목적물 매매시 비용상환청구의 상대방
  12. 필요비상환청구권의 이행 확보 방안
  13. 건물 바닥의 결로현상이 발생할 경우
  14. 임차인이 하자 통지의무를 지체하였을 때, 임대인의 손해배상 범위
  15. 임차주택의 수선 중 차임지급 의무
  16. 임차인의 임차주택 수선
  17. 전대차 관계에서 전차인의 비용상환청구권의 상대방
  18. 주택임대차분쟁조정위원회를 통한 문제해결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