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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代偿金申请对象与程序指南

基于1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小额代偿金是一项制度:离职劳动者就未领取的工资等取得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等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无论雇主是否破产,均可申请领取。应先确认支付范围、雇主条件以及判决等所需文件,再依次向管辖劳动厅和劳动福祉公团提出申请。

一图看懂

相关各方 → 离职劳动者 → 雇主 → 劳动福祉公团 → 离职后仍有工资等未领取 可不论雇主是否破产申请 → 申请人是离职劳动者? → 是 → 已取得法院确定判决等? → 否 → 目前不符合申请条件 需先满足相应条件 → 雇主适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且相关业务已经营满6个月? → 符合条件时可申请小额代偿金 与雇主是否破产无关 → 核对支付范围 → 最后3个月工资、停工津贴 以及最后3年退休金 → 按顺序办理 → 先向管辖劳动厅申请雇主确认书 再经民事程序取得确定判决等 最后向劳动福祉公团申请 → 核对已收款及抵扣 → 未明确指定用途的已收款 先抵较早产生或到期的债权 破产后申请须扣除已领小额代偿金

核心要点

  • 小额代偿金是一项制度,旨在帮助已取得责令支付未付工资等判决的离职劳动者,与雇主是否破产无关。
  • 根据案例,支付对象为离职劳动者,且须取得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等。
  • 支付范围包括最后3个月的工资、停工津贴以及最后3年的退休金。
  • 申请程序依次为:向管辖劳动厅申请开具《拖欠工资等事项雇主确认书》,通过民事程序取得确定判决等,然后向劳动福祉公团提出申请。
  • 确定判决等包括已确定的终局判决、支付令、诉讼上的和解、对诉讼请求的承认、调解以及履行建议决定等。
  • 根据案例,雇主必须是适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营业场所的雇主,并且自成为该法适用对象的雇主之日起,已经营相关业务满6个月。
  • 如果在支付代偿金前已领取部分工资或退休金,且没有明确表示该款项用于支付最后3个月工资或最后3年退休金,则视为该款项已抵充较早产生或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
  • 先领取小额代偿金后,因营业场所破产而申请代偿金的,应扣除此前已领取的小额代偿金。

常见问题

Q. 雇主没有破产,也可以申请小额代偿金吗?

根据案例,小额代偿金是一项无论雇主是否破产均可申请的制度。不过,申请人须为离职劳动者,并满足取得法院就未支付工资等作出的确定判决等条件。

Q. 小额代偿金可以支付哪些工资或退休金?

案例说明的支付范围为最后3个月的工资、停工津贴以及最后3年的退休金。案例未列明具体可领取的金额。

Q. 申请小额代偿金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首先,向管辖劳动厅申请开具《拖欠工资等事项雇主确认书》。之后,通过民事程序取得确定判决等,再持相关文件向劳动福祉公团提出申请。

Q. 申请小额代偿金所需的确定判决等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已经确定的终局判决和支付令,以及诉讼上的和解、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等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效力的事项。案例还列举了已成立的调解、已确定的替代调解决定以及已确定的履行建议决定。

Q. 雇主也需要满足领取小额代偿金的条件吗?

根据案例,雇主必须是适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营业场所的雇主。此外,自成为该法适用对象的雇主之日起,须已经营相关业务满6个月。

Q. 即使被解雇已久,如果解雇无效,还能领取代偿金吗?

案例答复说明,如果解雇处分无效,则视为劳动合同关系持续有效。因此,该劳动者作为代偿金支付对象,可以请求支付尚未领取的工资等。

Q. 离职前后已经领取部分工资或退休金,代偿金应如何计算?

如果领取款项时没有明确表示该款项用于支付最后3个月工资或最后3年退休金的一部分,案例认为该款项应先抵充较早产生或已到履行期限的工资债权。因此,应据此判断最后3个月工资和最后3年退休金是否仍处于拖欠状态。

Q. 领取小额代偿金后,如果营业场所破产,还能追加领取代偿金吗?

根据案例,如果因营业场所破产而申请代偿金,应扣除此前已领取的小额代偿金后再支付。不会重复全额支付。

Q. 劳动福祉公团代位行使的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劳动者享有最优先受偿权的工资债权吗?

案例说明,劳动福祉公团支付代偿金后代位行使的债权,与其他未领取代偿金的劳动者享有最优先受偿权的工资等债权,顺位相同。

相关法律

  • 旧《工资债权保障法》(구 임금채권보장법)
  • 《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임금채권보장법 제7조)
  • 《工资债权保障法施行令》第7条(임금채권보장법 시행령 제7조)
  • 《民事执行法》第24条(민사집행법 제24조)
  • 《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3项(민사집행법 제56조제3호)
  • 《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5项(민사집행법 제56조제5호)
  • 《民事调解法》第28条(민사조정법 제28조)
  • 《民事调解法》第30条(민사조정법 제30조)
  • 《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之7第1款(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5조의7제1항)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注意事项

  • 申请小额代偿金以申请人为离职劳动者并已取得确定判决等为前提,因此,仅取得《拖欠工资等事项雇主确认书》并不意味着申请程序已经完成。
  • 应区分最后3个月工资、停工津贴以及最后3年退休金这一支付范围与实际支付金额。
  • 如果已经领取部分工资或退休金,应确认支付当时是否明确表示该款项用于抵充最终支付期间的债权。
  • 案例所述制度和条文仅限于各咨询案例的内容,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仍须另行确认。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대위채권자와 다른 근로자 배당순위기준
  2. 해고처분이 무효인 경우 체당금
  3. 노동부의 체당급 지급에 관한 기준
  4. 소액체당금 확정판결의 의미
  5. 소액체당금 지급범위
  6. 소액체당금제도 의의
  7. 소액체당금 지급 절차
  8. 소액체당금의 취지
  9. 소액체당금 지급대상
  10. 소액체당금을 받기 위한 사업주의 요건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