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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予宣告刑罚、缓刑与假释核心指南

基于3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缓予宣告刑罚是暂缓宣告刑罚;缓刑是将已宣告刑罚的执行暂缓一定期间。假释则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在刑期届满前附条件获释的制度。三者的条件和效果各不相同。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被告人或服刑人员 → 法院 → ① 判断刑罚处于哪个阶段 区分缓予宣告、缓刑与假释 → 刑罚尚未宣告,且有明显值得酌情考虑的事由? → 是(《刑法》第59条) → 缓予宣告刑罚 可暂缓宣告;顺利度过期间视为免诉 → 否 → 刑罚已宣告,且拟暂缓执行? → 是(《刑法》第62条) → 执行阶段:缓刑或假释 各有条件,并非自动获准 → 无期服刑满二十年或有期服满三分之一,且表现良好、悔悟显著? → 是(《刑法》第72条) → 核对假释门槛与审查 未满足服刑期限要求,不能据此获准假释 → 核对期间与后果 → 缓予宣告期间顺利届满,视为免诉;特定情形下仍可宣告原刑罚 → 核对悔悟情节 → 悔悟情节须结合量刑条件综合判断;否认犯罪也可能获缓予宣告 → 核对缓刑考验期 → 核对假释条件

核心要点

  • 在存在应当宣告一定刑罚的情形、但有明显值得酌情考虑的事由时,缓予宣告刑罚制度允许暂缓宣告刑罚。如果顺利度过缓予宣告期间,则视为免诉,也可以命令接受保护观察(《刑法》第59条、第59条之2、第60条(형법 제59조·제59조의2·제60조))。
  • 缓予宣告刑罚所称的“悔悟情节显著”,不能仅根据是否悔罪来判断,而应综合考虑量刑条件。即使否认犯罪事实,也有可能获得缓予宣告刑罚(韩国大法院2001도6138号全体合议庭判决)。
  • 缓刑是将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暂缓一定期间的制度。如果缓刑考验期届满,且缓刑未失效或未被撤销,则刑罚宣告失去效力,但曾经被宣告刑罚这一过去事实并不会消失(《刑法》第62条、第65条(형법 제62조·제65조))。
  •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被判处拘禁以上的实际刑罚,且该判决在考验期内生效,原缓刑可能失效。犯罪时间以及实际刑罚判决的生效时间都很重要(《刑法》第63条(형법 제63조))。
  • 原则上,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被判处缓刑受到限制;但如果数罪在同一程序中受审时本来可以一并获得缓刑,则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外(《刑法》第62条第1款(형법 제62조 제1항);韩国大法院87도2365号全体合议庭判决)。
  • 可以在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或参加课程命令。如果违反遵守事项或命令的情节严重,缓刑可能被撤销(《刑法》第62条之2、第64条第2款(형법 제62조의2·제64조 제2항))。
  • 判例认为,没有单独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将同一个有期徒刑分为部分实际执行、部分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对于属于竞合犯关系的不同自由刑,可以分别采用不同方式适用缓刑(韩国大法院2006도8555号判决、2001도3579号判决)。
  • 无期刑服刑20年、有期刑服满刑期的三分之一后,才具备获得假释的可能性;此外,还必须表现良好、悔悟情节显著。满足服刑期限要求并不意味着会自动获准假释(《刑法》第72条(형법 제72조))。

常见问题

Q. 获得缓予宣告刑罚会产生什么效果?

这是一种暂缓宣告刑罚本身的制度;如果顺利度过缓予宣告期间,则视为免诉。但如果在缓予宣告期间,被判处资格停止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或者发现符合条件的前科,则可以宣告原先暂缓宣告的刑罚(《刑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형법 제59조·제60조·제61조))。

案例 6, 案例 11, 案例 13

Q. 即使否认犯罪,也能获得缓予宣告刑罚吗?

有可能。判例认为,“悔悟情节显著”并不限于深刻悔罪的情形,而是应当包括悔罪程度在内,综合考察量刑条件后作出判断。

案例 16

Q. 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其他罪名受审,还能再次获得缓刑吗?

原则上,很难再次被判处缓刑。但如果数罪属于竞合犯关系,且在同一程序中一并受审时本来可以一并获得缓刑,则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外。

案例 1, 案例 2

Q.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原缓刑会立即被撤销吗?

并非仅因犯罪就会立即被撤销。根据案例所述《刑法》第63条(형법 제63조)的标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被判处拘禁以上的实际刑罚,且该判决在考验期内生效,原缓刑可能失效。因此,需要同时考察犯罪时间和判决生效时间。

案例 2, 案例 3

Q. 缓刑考验期届满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形,还能撤销缓刑吗?

有案例认为,如果缓刑未失效或未被撤销,且考验期已经届满,即使此后发现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形,也不能撤销缓刑。此外,如果检察官在判决生效前已知或客观上能够知道该情形,事后撤销缓刑也可能受到限制。

案例 4, 案例 7, 案例 21

Q. 可以同时被判处缓刑、保护观察和社会服务令吗?

可以同时宣告。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或参加课程命令可以同时适用;如果违反遵守事项或命令的情节严重,缓刑可能被撤销。

案例 8, 案例 15, 案例 23

Q. 只要服满一定刑期,就能获得假释吗?

不是。无期刑须服刑20年,有期刑须服满刑期的三分之一,才能满足假释条件中的服刑期限要求;此外还必须表现良好、悔悟情节显著,并经过单独审查和批准。

案例 22

Q. 可以只对部分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吗?

有判例认为,不允许对同一个有期徒刑仅将部分刑期适用缓刑。但如果分别宣告属于竞合犯关系的不同自由刑,可以对其中一项判处实刑,对另一项适用缓刑。

案例 5, 案例 17

Q. 罚金刑也可以适用缓刑吗?

案例19说明,根据2018年1月7日施行的修法,即使是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刑也可以适用缓刑。但该案例同时列出了修法前后的说明,因此,具体案件应确认适用法律的时间点。

案例 19

相关法律

  • 《刑法》第37条(형법 제37조)
  • 《刑法》第41条(형법 제41조)
  • 《刑法》第49条(형법 제49조)
  • 《刑法》第50条(형법 제50조)
  • 《刑法》第57条(형법 제57조)
  • 《刑法》第59条(형법 제59조)
  • 《刑法》第59条之2(형법 제59조의2)
  • 《刑法》第60条(형법 제60조)
  • 《刑法》第61条(형법 제61조)
  • 《刑法》第62条(형법 제62조)
  • 《刑法》第62条之2(형법 제62조의2)
  • 《刑法》第63条(형법 제63조)
  • 《刑法》第64条(형법 제64조)
  • 《刑法》第65条(형법 제65조)
  • 《刑法》第72条(형법 제72조)

注意事项

  • 缓刑是否失效,可能不仅取决于犯罪时间,也取决于新判决的生效时间以及原缓刑考验期是否届满。
  • 有案例认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宣判之日起计算。
  • 即使缓刑考验期届满、刑罚宣告失去效力,曾被宣告刑罚这一过去事实本身也不会消失。
  • 案例中同时列出了法律修订前后的条文和说明,因此,具体案件应确认相关时间点适用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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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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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