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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退休金请求及计算指南

基于13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原则上,退休金在离职时产生;仅凭约定称工资中包含退休金,并不能免除支付义务。退休金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工作和休息日工作的津贴,应根据劳动关系和工资的实质、适用规定进行计算,因此应一并核对合同和工资明细。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劳动者或实际提供劳动者 → 用人单位 → ① 离职或结算工资时 核对退休金请求 → 实际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 是 → 是否已经离职? → 否 → 可能不适用劳动法退休金请求 可考虑依据合同提出民事请求 → 是否有持续定期且用人单位有支付义务的工资项目? → 是 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款第6项 → 离职时原则上产生退休金请求 每工作满1年不少于30日平均工资 月薪预先计入退休金不当然算已支付 → 核对劳动关系及实际工作情况 → 核对合同名称与实际指挥监督等情况 → 核对工资构成与计算方式 → 核对离职前3个月工资明细 及持续定期支付项目 → 核对付款和工作记录 → 核对退休金名义款项的付款经过 及值班或延时工作的实际内容

核心要点

  • 设立退休金制度时,每连续工作满1年,支付不少于30日平均工资的金额,是法定最低标准(《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8条第1款(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8조 제1항))。
  • 除非约定被认定为有效的中途结算,仅将以退休金名义支付的款项预先计入月薪支付,该约定不具有支付退休金的效力(韩国大法院2010年5月20日宣告2007다90760全员合议庭判决)。
  • 平均工资按照发生离职等计算事由前3个月内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天数计算。无论名称如何,持续、定期支付且用人单位负有支付义务的款项,均可能计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款第6项(근로기준법 제2조 제1항 제6호))。
  • 即使是值班,如果本职工作仍在继续,或从事了与正常工作相近的工作,也可能产生相应津贴。应考察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韩国大法院1995年1月12日宣告93다46254判决)。
  • 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工作和休息日工作的津贴,因工作场所规模、劳动形式和合同内容而异。是否存在综合工资约定,应根据合同中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工作特点等进行判断。
  • 即使形式上办理了辞职和重新入职手续,如果这是按照公司方针进行,且实际劳动关系仍在延续,连续工作期间也可能不会中断(韩国大法院1988年5月10日宣告87다카2578判决)。
  •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将贷款等款项单方面从工资中扣除。不过,在能够认定劳动者出于自由意愿同意等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外(《劳动基准法》第43条(근로기준법 제43조))。
  • 不能仅凭合同名称为自由职业者合同就决定是否属于劳动者。应综合考察工作指挥监督、报酬性质、持续性等实际关系(韩国大法院1999年2月9日宣告97다56235判决)。

常见问题

Q. 即使年薪中包含退休金,我还可以要求支付退休金吗?

仅凭约定称月薪或年薪中包含以退休金名义支付的款项,通常不足以被认定为已经支付退休金。不过,可能另行产生返还或抵销实际以退休金名义支付款项的问题,因此应一并确认付款经过和约定内容。

案例 1, 案例 15, 案例 22, 案例 23

Q. 退休金按什么工资标准计算?

原则上,以离职原因发生前3个月内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天数所得的平均工资为基准。餐费或家庭津贴等,如果持续、定期支付,且能够认定用人单位负有支付义务,也可能计入;但临时、不确定的特别奖金可能不计入。

案例 2, 案例 14, 案例 19

Q. 夜间值班或休息日工作,可以获得额外津贴吗?

不能仅凭“值班”这一名称就认定所有时间都属于加班。如果值班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工作内容和强度与正常工作相近,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工作或休息日工作的津贴。

案例 3, 案例 12, 案例 13

Q. 加班津贴最迟可以在什么时候要求支付?

根据案例,尚未超过消灭时效的加班津贴可以请求支付,案例所述期限为3年。为确认是否适用以及计算金额,建议核对工作时间、工资明细和劳动合同等资料。

案例 13

Q. 如果公司拖延批准辞职书,离职日期和退休金该如何计算?

离职日期可能因辞职书是否获批、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中的特别约定等而有所不同。案例说明,在特定情况下,辞职通知经过民法规定的通知期间后才发生效力。不过,在离职前无工资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平均工资显著低于通常生活工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平均工资。

案例 10

Q. 辞职后立即重新入职,或调到关联公司,工龄会连续计算吗?

如果只是按照公司的方针形式上辞职并重新入职,实际劳动关系并未中断,工龄可能连续计算。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基于自由意愿同意调往其他公司,且没有约定或规定将工龄合并计算,原公司工作期间可能不予累计。

案例 5, 案例 11, 案例 18

Q. 签了自由职业者合同却拿不到报酬,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支付吗?

即使合同上写明是自由职业者,如果实际上是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下工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上的劳动者。应综合考察指挥监督情况、工作方式、报酬性质以及劳动关系的持续性等;如果未被认定为劳动者,则可能需要依据合同提起民事请求。

案例 20

Q. 公司可以从工资或退休金中扣除借给我的钱吗?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其对劳动者享有的贷款等债权单方面扣除工资。如果劳动者基于自由意愿同意抵销,可能存在例外,但必须严格审查该同意是否出于自愿。

案例 4, 案例 23, 案例 25

相关法律

  • 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款第6项(근로기준법 제2조 제1항 제6호)
  • 劳动基准法第11条(근로기준법 제11조)
  • 劳动基准法第21条(근로기준법 제21조)
  • 劳动基准法第34条(근로기준법 제34조)
  • 劳动基准法第36条(근로기준법 제36조)
  • 劳动基准法第38条(근로기준법 제38조)
  • 劳动基准法第43条(근로기준법 제43조)
  • 劳动基准法第49条(근로기준법 제49조)
  • 劳动基准法第50条(근로기준법 제50조)
  • 劳动基准法第53条(근로기준법 제53조)
  • 劳动基准法第56条(근로기준법 제56조)
  • 劳动基准法第94条(근로기준법 제94조)
  • 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4条(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4조)
  • 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8条(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8조)
  • 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10条(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10조)

注意事项

  • 案例中分别提到,退休金和加班津贴请求涉及离职日或工资债权相关的3年期限,因此建议不要拖延提出请求。
  • 是否适用退休金制度以及计算所依据的期间,可能因连续工作期间、每周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人数及适用时点等而有所不同。
  • 已经以退休金名义收取的款项,可能根据约定的实质产生返还或抵销问题;还应考察抵销退休金债权所受限制的范围。
  • 公司的退休金规定可能优于法定标准,因此应同时比较法定最低标准,以及依据就业规则和集体协议计算的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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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연봉제 근로계약에 있어서 퇴직금을 별도로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2. 퇴직금의 산정기준과 방법
  3. 당직근무가 시간외 근로에 해당되는지
  4. 근로자의 동의를 얻어 임금채권에 대하여 상계하기로 한 약정의 효력
  5. 형식적인 근로관계의 단절 있을 때의 퇴직금산정기간
  6. 불합격 후 추가 채용되면서 그 사이 변경된 퇴직금규정 적용 시 정당한지
  7. 회사합병으로 퇴직금이 누진제에서 단수제로 변경된 경우
  8. 퇴직금지급규정이 적용되는 사업장의 범위
  9. 퇴직연금
  10. 사직서 수리를 고의로 지연한 경우 퇴직시기 및 퇴직금산정기준
  11. 동일회사내 계열사로 전적되면서 퇴직금 수령 시 퇴직금산정기간
  12. 특근수당의 산정
  13. 초과근무를 했을 경우 초과근무수당의 청구가 가능한지
  14. 퇴직금 산정에 있어서 일부수당이 제외된 경우 위법인지
  15. 퇴직금 배제 약정의 효력
  16. 연장근로수당 등
  17. 퇴직 후 소급 적용 된 임금인상의 효력이 퇴직자에게도 미치는지
  18. 근로자의 요구로 퇴직금을 중간정산한 경우 퇴직금 정산방법
  19. 평균임금에 특별상여금의 포함될 수 있는지의 여부
  20. 프리랜서의 임금체불
  21. 회생절차가 개시된 회사에 대한 임금 등 청구 가능 여부
  22. 퇴직금 분할약정 유효 여부
  23. 퇴직금 분할약정이 무효인 경우 근로자가 반환할 부당이득채권과 지급받을 퇴직금을 상계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24. 최저임금제도
  25. 회사채권으로 자기회사 직원의 임금채권에 압류를 할 수 있는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