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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责任与股东权利指南

基于13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公司与股东、董事、代表董事原则上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不能直接要求个人偿还公司的债务。不过,根据代表权的外观、董事违反职责、滥用公司制度、侵害股东权利等具体情形,责任及救济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一图看懂

公司、股东与董事 → 公司 → 股东 → 代表董事 → 公司欠款 债权人考虑向代表董事个人追偿 → 借据或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 → 是 → 代表董事个人是否同意承担债务? → 否 → 应另查个人责任依据 不能仅凭公司关系推定 → 公司是否徒有其名或被滥用来规避法律? → 是,《商法》第331条 → 原则上只向公司财产主张 不能仅因职务向代表董事追偿 → 核对借据或合同记载的债务主体 → 确认谁是合同当事人 → 查找代表董事个人同意承担债务的证据 → 核实是否有个人承诺 → 核实公司是否徒有其名或被滥用 → 检查是否存在法人格滥用

核心要点

  • 没有代表权的董事使用看似拥有代表权的职衔时,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公司必须存在造成或认可这种表象的情形,如果交易相对方存在重大过失,则可能无法获得保护(《商法》第395条(상법 제395조),案例1、7、10)。
  • 即使代表董事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进行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交易,只要交易相对方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作出决议,交易仍可能有效。原则上,应由公司主张并证明相关情形(《商法》第393条、第389条第3款(상법 제393조·제389조 제3항),案例19、20)。
  • 董事怠于履行职责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全体股东同意而免责,并不意味着《商法》上的董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必然在同一范围内消灭(《商法》第399条、第400条(상법 제399조·제400조),案例2、3)。
  • 公司的财产原则上与股东、董事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不过,如果公司徒有其名,或被滥用为规避法律适用的手段,则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可能会被否认其法人格(《商法》第331条(상법 제331조),案例9、14、24)。
  • 向第三人配发新股属于例外情形;除章程规定相关依据外,还必须是实现引进新技术、改善财务结构等经营目的所必需的。仅以防御经营控制权为目的向第三人配发新股,可能侵害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商法》第418条、第429条(상법 제418조·제429조),案例6)。
  • 股东可以请求查阅、抄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计账簿等资料,但公司可以根据请求目的、经过等证明该请求不当,并据此拒绝。仅凭股东试图进行敌意收购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请求不当(《商法》第391条之3、第466条(상법 제391조의3·제466조),案例16、21)。
  • 公司分立时,分立公司和新设公司原则上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要例外地分担责任,则涉及特别决议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使重整计划减少了主债务,原则上也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商法》第530条之9(상법 제530조의9)、《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250条(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50조),案例4、11)。

常见问题

Q. 公司欠款不还,可以向代表董事个人追偿吗?

如果借据或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原则上应以公司财产为对象提出请求,不能直接向代表董事个人追偿。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代表董事个人同意承担债务,或者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则有可能另行追究其责任。

案例 9, 案例 14, 案例 24

Q. 我向没有代表权的常务董事订购了货物,可以向公司追讨货款吗?

公司可能需要对使用常务董事等容易让人认为其拥有代表权的职衔的董事所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不过,公司必须存在造成或认可这种表象的情形;如果交易相对方在相信其拥有代表权时存在重大过失,则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

案例 1, 案例 7

Q. 代表董事未经董事会批准以公司名义借款,公司可以不还吗?

即使某项交易需要董事会决议,也不一定会仅因没有作出决议就当然无效。如果公司未能主张并证明交易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不存在或无效,交易仍可能有效。

案例 19, 案例 20

Q. 全体股东同意后,能否免除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的全部责任?

全体股东同意可以成为免除董事对公司责任的事由。不过,案例说明,这种免责并不当然使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一并消灭。

案例 2, 案例 3

Q. 发生控制权争议时,公司向外部人士发行新股,现有股东可以提出异议吗?

即使公司章程规定了向第三人配发新股的依据,该配发也必须是实现引进新技术、改善财务结构等公司经营目的所必需的。如果仅为维护管理层的经营控制权而向第三人配发新股,股东可以基于其新股认购权受到侵害提出异议。

案例 6

Q. 试图进行敌意收购的股东也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吗?

仅凭股东试图进行敌意收购这一事实,并不能认定其查阅、抄录请求不当。如果其目的被认定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且不存在将获取的信息用于竞争业务或提出请求的时机对公司过于不利等特殊情形,则该请求可能获准。

案例 16, 案例 21

Q. 重整计划减少公司债务后,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也会减少吗?

根据案例说明,依重整计划减少主债务或变更清偿期限,原则上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因此,保证人仍可能需要依据原债权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重整计划而改变。

案例 11

Q. 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只能向新设公司追偿吗?

公司分立时,原则上分立公司和新设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如果通过特别决议规定了分担责任的例外情形,则还涉及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不能仅凭分立计划书就断定债务由谁承继。

案例 4

相关法律

  • 《商法》第37条第1款(상법 제37조 제1항)
  • 《商法》第209条(상법 제209조)
  • 《商法》第232条(상법 제232조)
  • 《商法》第288条(상법 제288조)
  • 《商法》第331条(상법 제331조)
  • 《商法》第335条(상법 제335조)
  • 《商法》第337条第1款(상법 제337조 제1항)
  • 《商法》第341条(상법 제341조)
  • 《商法》第341条之2(상법 제341조의2)
  • 《商法》第342条之2(상법 제342조의2)
  • 《商法》第360条(상법 제360조)
  • 《商法》第362条(상법 제362조)
  • 《商法》第368条第1款(상법 제368조 제1항)
  • 《商法》第371条(상법 제371조)
  • 《商法》第374条第1款第1项(상법 제374조 제1항 제1호)

注意事项

  • 与没有代表权的人进行交易时,不能只确认其职衔,还应查明公司是否批准或认可其使用该职衔,以及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 损害赔偿请求应区分是基于债务不履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提出。案例说明,不同请求类型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可能有所不同。
  • 案例提示,根据《商法》第429条(상법 제429조),应自新股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新股发行无效之诉。
  • 案例说明,即使在可以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情况下,针对原公司的生效判决的执行力也不会自动扩张至新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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