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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工程款与瑕疵纠纷指南

基于7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承包合同纠纷中,工程是否已经完成、合同及约定包含哪些内容,以及何时行使债权都很重要。工程款、合同解除、留置权、瑕疵责任和迟延违约金各自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应结合具体事实和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图看懂

当事人 → 承包人 → 发包人 → 工程款、解除或瑕疵发生争议 → 工程是否已经完工? → 是 → 剩余问题是否仅为瑕疵? → 否 → 承包人是否占有建筑物且到期工程款未付? → 不能仅因瑕疵解除合同 仍须审查瑕疵责任 → 可结算相应工程款 符合条件时可拒绝交付建筑物 → 核算已完工程费用及剩余工程费用 → 确认已完工程比例及可结算价款 → 核实占有及工程款是否到期 → 确认承包人实际占有建筑物 且工程款债权已到期 → 核对瑕疵责任期间及是否知情 → 审查瑕疵修复费用 以及承包人是否明知瑕疵未告知

核心要点

  • 建筑工程已完成预定的最后一道工序,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已属完工的,如果剩余问题仅为瑕疵,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若工程尚未完工,则应审查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案例1)。
  • 工程施工期间解除合同的,可以结算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比例应根据已完成部分的实际工程费用,以及完成未施工部分所需的费用计算(案例1、22)。
  • 即使承包人未收到工程款,行使留置权也必须占有建筑物。承包人可以凭留置权拒绝向拍卖买受人交付建筑物,但不能向买受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本身(案例2、10)。
  • 承包人的瑕疵修复义务与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可能构成同时履行关系。不过,如果未付工程款远高于瑕疵修复费用,且提出抗辩的情形显示其意在逃避履行等,抗辩范围可能受到限制(案例13、23)。
  • 建筑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期间可能因标的物种类及交付时间而异;案例涉及建筑物等交付后5年或10年的期间。承包人明知瑕疵却未告知的,即使有责任限制约定,也可能不能免除责任(《民法》第671条、第672条(민법 제671조·제672조),案例9、18)。
  • 固定总价承包中,仅因实际工程费用或材料费超出预期,通常难以请求增加工程款。是否增加价款应根据合同内容判断(案例15)。
  • 工程延误产生的迟延违约金,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延误原因进行审查。一般降雨或材料供应受阻通常难以视为免责事由;但如果发包人要求将工期缩短至实际无法完成工程或足以迫使承包人进行劣质施工的程度,迟延违约金约定可能受到限制(案例12、20)。
  • 分包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取决于直接付款协议、债权转让等具体法律关系。不能仅因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就认定分包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请求付款(案例8、14)。

常见问题

Q. 工程中途解除合同,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拿到工程款吗?

如果解除合同时工程已进行到相当程度,可以结算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比例应综合考虑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费用,以及完成剩余工程所需的费用后计算。

案例 1, 案例 22

Q. 工程款还没收到,可以不交出建筑物的钥匙吗?

如果承包人占有该建筑物,且其对该建筑物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可以主张留置权并拒绝交付。不过,应确认建筑物所有权是否归发包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实际占有建筑物等情况。

案例 2, 案例 10

Q. 有留置权的话,可以直接向通过拍卖买下建筑物的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吗?

根据案例中的判例说明,留置权人不能向通过拍卖购得建筑物的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过,在担保债权获得清偿之前,留置权人可以拒绝交付留置物。

案例 2

Q. 发现瑕疵后,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吗?

要求修复瑕疵的权利,或以瑕疵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能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构成同时履行关系。即使已经支付了存在瑕疵部分对应的工程款,也可能提出抗辩;但抗辩范围可能根据修复瑕疵的费用及抗辩目的等受到限制。

案例 13, 案例 23

Q. 超过合同约定的瑕疵担保责任期间后,就不能提出请求了吗?

不能仅因期限已过,就断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出请求。建筑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期间及其起算点可能成为问题;如果承包人明知有关事实却未告知,即使约定限制责任,也可能不能免除其责任。

案例 9, 案例 18, 案例 19

Q. 材料费和人工费上涨了,可以要求提高约定的工程款吗?

如果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承包,仅凭实际费用增加这一情况,通常难以请求增加工程款。应确认合同内容,例如是否约定因设计变更或经济状况变化而调整价款。

案例 15, 案例 16

Q. 接受了缩短工期的要求,但未能按时完工,需要支付迟延违约金吗?

应根据约定的工期及延误原因进行判断。如果因发包人单方面要求缩短工期,导致无法在缩短后的期限内实际完成工程,或该要求已达到迫使承包人进行劣质施工的程度,那么按该期限计算的全部迟延违约金可能不获支持。

案例 20

Q. 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吗?

原则上,分包人可以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应结合合同及债权关系进行审查。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直接付款协议被解释为债权转让及对该转让的承诺,分包人可能可以直接请求付款;适用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制度时,支付范围也受到限制。

案例 4, 案例 8, 案例 14

Q. 通过协商终止承包合同后,还可以另行请求损害赔偿吗?

如果在协商解除合同时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特别条款,也没有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难以请求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存在此类特别约定或保留的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11, 案例 22

相关法律

  • 《民法》第320条第1款(민법 제320조 제1항)
  • 《民法》第321条(민법 제321조)
  • 《民法》第396条(민법 제396조)
  • 《民法》第398条第2款(민법 제398조 제2항)
  • 《民法》第450条(민법 제450조)
  • 《民法》第536条(민법 제536조)
  • 《民法》第548条第2款(민법 제548조 제2항)
  • 《民法》第667条(민법 제667조)
  • 《民法》第668条(민법 제668조)
  • 《民法》第670条(민법 제670조)
  • 《民法》第671条(민법 제671조)
  • 《民法》第672条(민법 제672조)
  • 《民法》第448条(민법 제448조)
  • 《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3项、第4项(민사집행법 제56조 제3호·제4호)
  • 《民事执行法》第91条第5款(민사집행법 제91조 제5항)

注意事项

  • 应区分工程尚未完工的状态,与预定的最后一道工序已经完成、仅剩瑕疵的状态。不同情形可能影响合同能否解除。
  • 瑕疵担保责任期间可能因标的物及交付时间不同而异。在租赁后转为销售的案例中,期间从最初交付时起算,而非从转为销售之日起算。
  • 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重要条件。如果在因拍卖开始决定而产生的查封效力生效后才取得占有,能否以留置权对抗他人可能成为问题。
  • 直接付款协议、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延长或缩短工期,以及预付款结算等事项,应具体确认合同及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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