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想让官司暂停的当事人

林晓宁经营一家小型设计工作室。客户拖欠了项目尾款,她起诉追讨;对方则援引一项法律规定,主张合同中的付款安排无效。林晓宁认为,这项规定不应适用于自己的案件,甚至怀疑它违背宪法。

她向审理法院递交了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心想:既然法律是否合宪关系到官司输赢,法院应该先停下来,等宪法法院给出答案。可是几天后,法院通知她原定的庭审仍将照常进行。她困惑不已:申请已经交了,为什么诉讼没有暂停?

二、法律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后,正在审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是否必须立即中止?

答案是:不必然。当事人提出申请,与法院决定将相关法律正式提交宪法法院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步骤。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的违宪法律审查机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当事人可以请求审理案件的法院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该请求后,决定是否正式提请。宪法法院审查的是法院正式提交的法律合宪性问题,而不是仅因当事人递交申请就自动启动审查。

《宪法法院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法院将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提请宪法法院审判时,相关诉讼案件的审判应暂停,直至宪法法院作出违宪与否的决定。但法院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继续进行终局判决以外的诉讼程序。

这条规定的触发点,是法院已经正式提请,而非当事人仅仅递交申请。因此,需要分清以下情形:

  •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尚未作出提请决定:原诉讼不会仅因申请而自动中止。
  • 法院驳回申请,或决定不提请:案件通常继续审理;当事人提出过申请本身,不会产生暂停效力。
  • 法院正式向宪法法院提请:原诉讼原则上暂停,等待宪法法院作出决定。
  • 法院认为情况紧急:即使已经提请,也可以继续进行终局判决以外的程序;但法律规定的暂停原则仍然存在。

韩国宪法关于宪法法院作出违宪法律裁判的规定,主要涉及裁判所需的表决门槛,并未详细规定整个审查程序。程序如何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属于立法机关的判断空间。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只要当事人申请,诉讼就暂停”,并不因此当然违反宪法。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韩国法院关注的是谁启动了正式的宪法审查程序。当事人的申请是请求法院审查是否有必要提请;法院则要判断争议法律是否适用于当前案件,以及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是否足以影响案件裁判。申请并不等于法院必须同意提请。

韩国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没有对违宪法律审查程序作出详尽规定,相关程序留有立法形成空间。因此,法律未将当事人提出提请申请列为诉讼中止事由,并不能仅据此认定立法超越了裁量范围、违反宪法。相关立场见韩国最高法院200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6初期122号决定。

关键不是当事人是否写下“申请违宪审查”,而是审理法院是否已经正式将法律问题提请宪法法院。

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意义。法院仍应依法审查请求;只是,在法院作出正式提请之前,案件是否继续推进,不会因申请自动改变。

五、把规则放回林晓宁的案件

第一,林晓宁递交的是提请申请,而不是法院已经作出的正式提请决定。她不能仅凭提交申请,就要求法院必须暂停原诉讼。

第二,审理法院需要判断她所质疑的法律是否与案件裁判有关。如果法院认为该法律并非裁判所必需,或者认为没有提请宪法法院审查的必要,就可以不作正式提请。此时,追讨尾款的案件仍可继续审理。

第三,只有法院决定正式提请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停原则才会适用。届时,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等到宪法法院作出决定;但法院若认为紧急,仍可进行终局判决以外的程序,例如继续处理部分审理事项。法律所说的暂停,并不等于任何诉讼活动都绝对停止。

第四,林晓宁提出“未规定申请即中止,因此法律违宪”的主张,也不能仅凭这一点成立。宪法并未要求立法机关必须把当事人申请设为自动中止事由;韩国法院认可,程序设计在一定范围内属于立法机关的裁量。法院是否提请,仍须回到具体案件及法律问题本身判断。

六、结论:林晓宁的案件会怎样?

林晓宁的诉讼不会仅因她提出申请而自动暂停。如果法院后来正式将相关法律提请宪法法院审查,诉讼原则上才会中止,等待宪法法院决定;若法院认为紧急,则可继续进行终局判决以外的程序。就她最初提出的主张而言,法律未规定“申请即中止”,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该规定违宪。

如果你在类似案件中提出了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 确认程序状态。向法院确认是否已正式作出提请决定,不要把递交申请误认为宪法审查已经启动或诉讼已经暂停。
  2. 说明法律问题与案件的关联。具体指出被质疑的法律条款如何影响案件结果,以及为何需要审查其合宪性。
  3. 不要错过原诉讼期限。在法院正式提请前,庭审和诉讼期限可能照常推进;按时应诉、提交材料,必要时及时咨询韩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