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家庭的故事
丈夫林志勋去世后,林美珍一下子要面对丧亲、照顾年幼儿子和管理遗产的多重压力。她把亡夫留下的财产交给大伯林国成处理。林国成出售、调配遗产后,买下三块土地,打算留给美珍和儿子林俊宇。
但他担心美珍还年轻,日后可能再婚,也担心尚未成年的俊宇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在美珍和俊宇默许下,林国成把其中三分之一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余部分登记在美珍与俊宇名下。此后,土地一直由林国成管理。
多年后,美珍和俊宇认为,林国成名下的份额只是借名登记,真正权益并不属于他。他们试图以出卖土地的原卖方为权利主体,代位请求林国成注销登记,却因法院认为母子与原卖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被裁定驳回。上诉期间,他们申请就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违宪审查,申请遭拒后,又开始考虑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二、法律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有两个:在指定审判申请被驳回后,美珍和俊宇能否就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宪法诉愿?即使程序上可以提出,韩国法律把借名登记约定和相应产权变动规定为无效,是否违反财产权、私人自治或比例原则?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不动产实名登记法》采取的基本立场是:不动产的登记名义应当与实际权利人一致。借名安排并非只在行政管理上受到限制,法律还直接否定其民事效力。
该法第4条第1款规定,借名登记约定无效;第2款原则上规定,依照该约定办理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无效。
这意味着,不能仅凭“双方当时同意由某人挂名”,就认定名义登记人取得了有效产权。至于真正权利人可以向谁、通过何种诉讼请求返还或更正登记,还要结合买卖合同、实际出资、当事人关系以及具体诉讼条件判断。
本案还提到了第8条、第11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它们涉及特定关系下的例外、法律实施时的实名登记义务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这些条文并不意味着所有借名登记都可以被认可:例如,法律对配偶、宗族团体等特定情形设有有限例外,但通常仍要看是否具有逃避税收、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限制的目的。
提出宪法诉愿也有程序门槛。一般而言:
- 当事人须先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申请法院将有关法律条文提交违宪审查;
- 如果申请被驳回,通常可以依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
- 提出诉愿须遵守法定期限,通常应在指定审判申请被驳回后30日内提出;
- 争议条文必须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其是否合宪应当能够影响该案的裁判结果。
提出宪法诉愿,不等于宪法法院一定会审理实体问题。若争议条文与案件结果没有足够关联,诉愿可能在程序阶段就无法通过。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韩国宪法法院曾审查过《不动产实名登记法》第4条关于借名约定及相应物权变动无效的规定。其基本判断是,这些规定服务于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障登记公示的可信度以及防止利用借名登记逃避法律责任等公共利益。
法院并未认为,私人可以自由安排财产关系,就必然要求国家承认任何借名登记的民事效力。私人自治和财产权固然受到宪法保护,但也可以为了公共福利和秩序受到法律限制。相关规定在手段上与立法目的相适应,限制程度也没有重到不成比例,因此不违反比例原则,也没有侵害私人自治或财产权的本质。
宪法法院在2001年5月31日作出的99宪加18号等决定中,认定相关借名登记无效规定合宪。
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每一宗借名登记纠纷中的实际权利归属都已经确定。它说的是:立法机关原则上可以选择不承认借名约定及据此办理的物权变动;具体当事人能否取回不动产,仍须依照民事诉讼规则和个案证据判断。
五、把法律放回美珍和俊宇的案件
第一,林国成名下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否属于借名登记,首先是事实与民事权利认定问题。母子默许他登记在自己名下,可能成为判断借名安排是否存在的证据;但仅凭这一点,还不能回答土地究竟由谁出资、买卖合同由谁订立、原始产权如何取得,以及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可供诉讼主张的请求权。
第二,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借名约定,第4条的原则效果也不是“登记在林国成名下,因此他当然拥有土地”,而是相关约定及依约办理的物权变动可能无效。可是,认定登记无效并不会自动替美珍和俊宇完成产权登记,也不会自动赋予他们向原卖方或林国成请求任何特定救济的资格。诉讼请求的对象、请求权基础和证明责任仍然重要。
第三,母子试图代位行使原卖方的权利,却被以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驳回。这一程序结果尤其重要:他们要挑战的法律条文,必须与法院正在处理的争议及可能的裁判结果存在实质联系。如果原审的驳回理由与借名登记条文无关,即使这些条文被宣布违宪也不会改变案件结果,宪法诉愿就可能面临关联性不足的问题。最终是否满足这一条件,要看原审的具体请求、裁判理由和相关条文是否实际适用于案件,不能只凭当事人提出了违宪主张就作结论。
第四,假如程序条件齐备,母子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宪法诉愿;但实体上,他们要推翻的恰是宪法法院已经认定合宪的规则。以私人自治、财产权或市场经济秩序为由再次要求宣布这些条文违宪,成功可能性很低。法院此前已经认为,为不动产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否定借名登记的民事效力,是适当且不过度的限制。
六、结语:结果如何,下一步该做什么?
美珍和俊宇在指定审判申请被驳回后,原则上并非完全不能提出宪法诉愿;他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动,并证明争议条文确实关系到原案裁判。不过,即便诉愿通过程序审查,依据宪法法院已有的合宪判断,要推翻第4条的借名登记无效规则也很困难。更现实的争点,可能是怎样证明土地的实际购买过程、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他们是否拥有可直接主张的民事请求权。
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先做好三件事:
- 保存产权和资金证据:整理买卖合同、付款凭证、遗产分配资料、登记文件及管理往来记录,弄清谁是实际出资人、谁订立了买卖合同。
- 分开处理实体与程序问题:请律师分别评估产权归属、登记更正请求、代位诉讼资格,以及宪法诉愿的期限和条文关联性。
- 不要把“借名无效”等同于自动拿回房产:即使借名约定无效,也要有适当的诉讼对象、请求权依据和证据,才能争取实际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