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行政机关遇到的难题

金敏书经营一家小型食品加工厂。一次检查后,地方行政机关依据一项法律条文,要求她停业并缴纳罚款。金敏书认为处罚没有依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中,负责执行该法律的行政机关承办人朴道允却发现,争议条文可能与宪法保障的平等原则存在冲突。他不能因为怀疑法律违宪,就在作出处分时擅自不执行这条法律;但在诉讼中,他希望法院把违宪问题提交宪法法院审查。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

此时,朴道允所在的行政机关面临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它不是基本权利的享有者,是否就连继续请求审查法律合宪性的资格也没有?

二、法律问题:行政机关能否提出第68条第2款宪法诉愿?

核心问题是:国家、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不能以基本权利主体身份提出某类宪法诉愿,是否意味着它们也不能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针对具体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提出宪法诉愿?

答案并非简单的“国家机关没有基本权利,所以一律不能申请”。关键在于区分两种宪法诉愿的性质,并确认行政机关在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身份。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两种宪法诉愿,目的不同

《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1款与第2款所规定的程序,虽然都称为宪法诉愿,但并不是同一种救济方式。

第68条第1款的宪法诉愿,原则上是为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提供的救济。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通常是行使公权力的一方,而非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因此不能仅以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出此类申请。
第68条第2款针对的则是具体诉讼中的法律合宪性问题:当某项法律是否违宪成为法院裁判的前提,当事人申请法院提请宪法法院审查,但申请被驳回时,该当事人可以向宪法法院请求审查相关法律。

换句话说,第68条第2款关注的重点不是申请人有没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是法律是否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被适用,以及申请人是否是该诉讼的当事人。

第68条第2款的基本条件

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一项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
  2. 某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与法院对该案的裁判有关,也就是说,该问题可能成为裁判的前提。
  3. 申请人已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提请宪法法院审查该法律。
  4. 法院驳回了这项提请申请。
  5. 提出宪法诉愿的人,是此前申请提请审查的诉讼当事人。

法律所说的“当事人”,并不只限于个人或企业,也不当然排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是案件一方,并不意味着它因此获得了基本权利;它只是可以在符合程序条件时,就案件所涉及法律的合宪性寻求审查。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韩国宪法法院区分“基本权利救济”和“具体案件中的规范审查”。第68条第1款要求申请人是可能享有基本权利、且其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第68条第2款则是一种与具体诉讼相连的法律审查程序,资格依据主要是申请人是否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处分阶段自行认定法律违宪并拒绝适用;但在针对该行政处分的诉讼中,法院审查的不仅可能包括处分本身是否合法,也可能包括其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宪法。因此,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提请审查;申请被驳回后,也可能依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

这种处理并不是赋予行政机关一项新的基本权利,而是使法律的合宪性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接受审查。韩国宪法法院据此认为,没有合理理由仅仅因为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就将它排除在第68条第2款所称的“当事人”之外。

五、把法律原则放回敏书与道允的案件

第一步:行政机关不能在作出处分时自行停用法律

朴道允认为处罚依据可能违宪,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立刻拒绝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时仍须遵循法律,不能以自身判断替代宪法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第二步:进入诉讼后,争议范围可能扩大

金敏书提起诉讼后,法院要判断行政处分是否合法。若处分确实以争议法律条文为依据,那么该条文是否合宪,可能直接影响法院如何裁判。此时,法律问题不再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判断,而成为具体诉讼中的规范审查问题。

第三步:行政机关可以尝试申请提请审查

作为该行政诉讼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若争议法律的合宪性是案件裁判的前提,请法院将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这个申请不是行政机关宣称自己享有某项基本权利,而是请求在具体案件中审查适用法律的效力。

第四步:法院驳回后,行政机关仍可能提出宪法诉愿

本案设定中,法院驳回了行政机关的提请申请。若行政机关确实是该诉讼的当事人,且争议法律与裁判有关,它就不因缺乏基本权利主体资格而当然失去第68条第2款的申请资格。它可以请求宪法法院审查相关法律。

但这只解决“能不能提出”的问题,不等于行政机关一定会在实体问题上胜诉。宪法法院仍须审查申请是否满足程序要求,并进一步判断争议法律是否违宪。金敏书的行政诉讼也不会仅因行政机关提出宪法诉愿,就自动得到某种结果。

六、结论:道允可以申请,但不能把资格当成胜诉

在这个故事中,朴道允所在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前提是它是具体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争议法律的合宪性关系到案件裁判,并且法院已经驳回了提请审查的申请。它不能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侵害”为理由走第68条第1款的程序,但这不妨碍它在符合条件时使用第68条第2款。

因此,敏书与道允的争议并没有因为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自动结束。行政机关获得的是让宪法法院审查法律的程序机会,而不是预先确定的胜诉结果。

如果你正面对类似问题,可以记住三点:

  1. 先分清程序类型:第68条第1款围绕基本权利侵害;第68条第2款围绕具体诉讼中的法律合宪性。
  2. 核对程序条件:确认争议法律确实影响案件裁判,并先向审理法院申请提请审查;法院驳回后,留意法定期限及其他程序要求。
  3. 保存诉讼记录并及时寻求专业意见:整理法院裁定、法律适用情况及该法律与案件结果的关系。能提出宪法诉愿,不代表相关法律必然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