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急诊室뺑뺑이(推诿病人)”事件做出判决

韩国法院近日就医疗机构接收急诊患者的责任做出了一项重要裁定。法院认定,数家医院因在救护车转运过程中拒绝接收一名4岁男孩,导致其最终死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致命的救治延迟

2019年10月,4岁的金东熙在庆南的一家大学医院进行了扁桃体切除术,随后在釜山的一家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孩子开始咯血。然而,二级医院的急诊室医生并未对其进行治疗,而是在移交给119救护车时未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在转运过程中,119救护人员两次请求原大学医院接收患者,但该院以“正在抢救另一名急诊患者”为由拒绝。然而,随后的检察机关调查显示,当时该院急诊室并没有危重到需要拒绝接收该患儿的病人。

法律影响与法院判决

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判令该大学医院和二级医院向家属赔偿 4亿韩元(约占请求金额的70%)。

核心法律认定: 法院认定这是一种“共同非法行为”:一方面是上级综合医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收正在进行心肺复苏的急诊患者;另一方面是二级医院在未申报的代理值班状态下未提供急诊处置。

对在韩外国人的意义

此案强调了在《急诊医疗服务法》下,针对医疗过失和拒绝急诊救治的法律保护机制。

  • 就诊权:无论医院意愿如何,每位患者都有权获得急诊救治。
  • 医院责任:如果医院具备救治能力,不得以模糊的理由拒绝急诊患者。
  • 法律救济:医疗过失或被拒绝救治的受害者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