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密室里的“分赃”协议
朴民浩是一家初创企业的负责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他盯上了老同学崔尚勋。崔尚勋在一家大型跨国公司担任采购主管,掌握着价值数亿韩元的供应商选定权。
在一次深夜的酒局中,朴民浩向崔尚勋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计划:崔尚勋利用职务之便,将价值不菲的订单内定给朴民浩的公司。作为回报,朴民浩承诺不仅会分给崔尚勋巨额回扣,还会预先支付2亿韩元作为“风险补偿金”,以备万一崔尚勋因合谋行为被解雇或面临起诉。两人甚至还私下签署了一份看似正规的“咨询服务合同”来掩人耳目。
崔尚勋信以为真,顶着巨大的风险完成了背信行为,让朴民浩的公司顺利拿到了订单。然而,当崔尚勋要求朴民浩兑现那2亿韩元的“风险补偿金”时,朴民浩却变了脸,声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这种协议,并挑衅说:“你去起诉啊,看法院帮谁。”
2. 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为了实施背信等犯罪行为而达成的资金提供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3. 韩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韩国法律体系中,合同自由并非毫无限制。最重要的限制之一便是《民法》第103条。
韩国民法 第103条(反社会法律行为)以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事项为内容的法律行为,视为无效。
这一条款被视为法律的“最后防线”。它意味着,如果一份合同的内容涉及犯罪、违背社会公德或破坏公共秩序,那么即便双方签字盖章,法律也会将其视为“从未存在”过的废纸。法律不会为一个以破坏法律为前提的约定提供保护。
4. 韩国法院的审判立场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涉及“共犯协议”的案件时,始终坚持严厉的立场:
- 共犯间协议无效论: 在两人以上共谋犯罪的过程中,约定向提供资金的共犯支付报酬,或约定补偿因犯罪导致的损失,这些约定均因违反社会秩序而无效。
- 第三方的介入: 即使是一个没有参与犯罪的第三方,如果他承诺承担或履行基于上述无效协议而产生的债务,这种承诺同样被视为无效。
- 判例依据: 大法院曾在判决(如2011度3180号裁決)中明确指出,任何旨在维持或补偿犯罪执行的经济约定,都不受法律承认。
5. 法律逻辑的应用:崔尚勋的困境
回到朴民浩和崔尚勋的案例中。尽管两人签署了所谓的“咨询合同”,但其实质是为了掩盖背信犯罪的对价。
崔尚勋主张的2亿韩元是作为“犯罪风险补偿”而约定的。这种约定本身就是在鼓励崔尚勋违背其对公司的职业操守(即背信)。根据韩国民法第103条,这种协议内容严重背离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因此:
- 法院不会认可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 即使崔尚勋已经完成了“背信”任务,由于初始约定本身无效,他无法通过法律诉讼强迫朴民浩支付一分钱。
- 如果崔尚勋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会败诉,甚至可能直接向检察机关“自首”了其犯罪事实。
6. 结论:非法承诺的法律空窗与启示
最终,崔尚勋不仅没能拿到约定的2亿韩元补偿,还可能面临背信罪的刑事指控。朴民浩虽然背弃了“道义”,但在法律层面上,法律选择“不作为”,即不保护任何一方的非法利益。这便是法律上的“净手原则”——法庭不审理任何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请求。
给读者的法律建议:
- 非法契约是“法律真空中”的承诺: 任何涉及非法行为(如行贿、背信、诈骗等)的对价约定,在法律上都是零保障。
- 切勿相信“黑道信誉”: 很多人认为即便违法,只要有合同在手就有保障。实际上,违法行为一旦被证实,合同将成为你犯罪的证供,而非追债的依据。
- 只有合法的利益才受保护: 无论是商业合作还是私人财务往来,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唯一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