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招聘入职者适用退职金规定的法律解析

公司招聘员工时,劳动条件通常遵循签约时有效的就业规则(员工手册)。对于初次考试未通过,后通过“追加录用”或“补录”入职的人员,往往会产生适用哪版规定的困惑。

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在韩国,劳动合同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您提交应聘申请即为要约。如果公司在最终合格发布日未录用您,则该初始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若公司随后决定从落选者中追加录用,而您通过了新的面试,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一次新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应该适用哪份退职金规定?

如果在您的初始申请与实际入职日期之间,公司的退职金规定发生了修订,通常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大法院判例 (97Da53496):“如果劳动者在退职金规定发生不利变更后,通过追加招聘入职,则劳动合同是基于新招聘时有效的规定达成的。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排除新规定,否则应适用修订后的退职金规定。”

这是否构成不公平待遇?

您可能会觉得,与初次考试合格并适用旧规定的同事相比,自己领取的退职金较少是不公平的。但法院认为,这并不违反“禁止差别化退职金制度”的原则。

  • 这种差异源于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不同。
  • 只要退职金金额高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入职日期适用不同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核心要点总结

  • 签约时点:最重要的是您正式入职或签约当天的有效法律规定。
  • 失效的要约:如果您当时未被录用,初次申请时的旧规定不会自动锁定到您的合同中。
  • 核对合同:除非您特别商定适用旧规定,否则将适用入职时的现行规定。

本内容仅供参考。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咨询专业劳务士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