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故事:案件结束了,律师费却留了下来
林悦在韩国生活期间,认为一项国家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基本权利。她决定提起宪法诉愿,希望宪法法院审查该措施是否合法。由于这类程序原则上要求由律师代理,她聘请律师协助准备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然而,在法院作出判断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林悦所主张的权利保护利益已经消失,宪法诉愿最终因此被驳回。她收到裁定后感到困惑:既然法律要求她通过律师提起诉愿,而且宪法审判的费用由国家承担,自己不得不支付的律师费是否也应由国家报销?
二、法律问题:国家承担的“审判费用”包括律师费吗?
核心问题是:韩国宪法诉愿被驳回时,国家承担宪法审判费用的规则,是否也涵盖申请人为遵守律师强制代理要求而支付的律师报酬?
简要答案是:通常不包括。国家承担的审判费用,与申请人自行支付的律师费属于不同的费用类别。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审判承担着维护宪法秩序、监督公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等公共职能。因此,宪法审判的部分费用由国家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支出都由国家支付。
国家承担的宪法审判费用,主要是审判手续费,以及宪法法院为进行审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为推进案件自行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不属于这一范围。
理解这一区分,可以从费用的来源和性质入手:
- 审判手续费:与法院受理、处理审判程序相关的费用。
- 审判费用:宪法法院为审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
- 当事人费用:当事人为了进行诉讼自行承担的费用,例如委任律师的报酬。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还存在律师强制代理的要求。这意味着申请人原则上需要律师代理,但“必须由律师代理”与“律师费由国家报销”并不是同一回事。对于经济条件符合要求等法定情形,法律另设国选代理人制度,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帮助。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并不会自动把律师费转化为国家承担的审判费用;是否能够获得国选代理人帮助,应依据相关制度另行判断。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韩国宪法法院曾明确区分国家承担的审判费用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支出。法院的基本思路是:宪法审判具有公共性质,所以国家承担维持审判程序运行所需的特定费用;但这不意味着国家也要为每位申请人承担其自行选择或委任代理人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把律师费等当事人费用一概纳入国家承担范围,可能增加提出宪法诉愿的经济诱因,导致申请增加、法院负担加重,并挤压其他公众使用宪法审判资源的机会。
法院还指出,如果国家本来就应普遍报销申请人的律师费,法律另行设置国选代理人制度的必要性也会受到质疑。基于这些理由,宪法法院在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宪助496号决定中,认定国家承担的宪法审判费用不包括律师报酬等当事人费用。
这并不表示律师代理要求可以忽略,也不表示任何申请人都必须独自承担全部法律帮助成本。它表示的是:律师代理义务本身,不会自动产生向国家追偿律师费的权利;申请人若符合条件,应通过国选代理人制度寻求帮助,而不是事后将自行支付的律师费列入国家承担的审判费用。
五、把法律原则放回林悦的案件
首先,林悦的宪法诉愿因权利保护利益消失而被驳回。这是对案件是否仍有继续审理必要性的程序性判断,并不等同于法院认定她最初提出的权利主张毫无根据。
其次,她为律师代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她作为当事人自行支出的费用。即便这笔支出是为了满足律师强制代理要求,也不会因此改变其费用性质。
再次,国家承担宪法审判费用的理由,在于保障宪法法院履行公共职能,而非为每位申请人的案件预算所有私人法律服务开支。若将律师费普遍转由国家支付,可能促使更多人提出诉愿,也会增加有限的审判资源压力。
最后,林悦是否能够获得其他形式的法律帮助,需要与律师费报销问题分开判断。她可以核实自己是否符合国选代理人的申请条件;但如果她已经自行委任律师并支付费用,不能仅凭诉愿曾依法要求律师代理,就推导出国家必须返还这笔支出。
六、结论:林悦承担了律师费,申请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按照上述原则,林悦无法要求国家仅因她提起了宪法诉愿,就报销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国家承担的审判费用不包括这类当事人费用。案件因权利保护利益消失而被驳回,也不会自动改变律师费的归属。
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 委任律师前先评估案件是否仍有现实的权利保护利益,并询问情况变化后案件可能面临的程序结果。
- 提前核实国选代理人的适用条件和申请程序,不要把强制律师代理误解为国家必然替自己支付律师费。
- 要求律师清楚说明费用范围、支付安排及可能的后续成本,并保存委任合同和付款凭证,以便准确判断自己实际承担了哪些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