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迟来的电话

陈伟经营的小型装修公司曾为朴俊浩的咖啡馆施工。工程结束后,朴俊浩还欠下一笔尾款。陈伟几次催款,朴俊浩也曾在短信里回复“等资金周转开就还”。后来,双方渐渐失去联系,陈伟以为对方只是拖欠,没有想到朴俊浩已经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几个月后,陈伟才从共同朋友那里得知,朴俊浩不仅获得了破产宣告,也拿到了免责决定。陈伟查阅能找到的资料,发现自己的公司没有出现在债权人名单上。他于是起诉追讨欠款,却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朴俊浩在制作名单时明知这笔债务仍故意漏列,最终败诉。陈伟接着提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既然债权人可能根本没有机会参加免责程序,法律为何还要由他证明债务人的“恶意”?

二、法律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是:未列入破产债权人名单的债权,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漏列,是否应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这一点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分配,是否过度侵害债权人的财产权,因而违反韩国宪法?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债务人回生及破产法》第566条规定,个人破产免责通常会影响破产债权的追偿,但法律列出了一些不受免责影响的债权。其中包括债务人明知而未列入债权人名单的债权。

债务人明知某项债权存在,却没有将其列入债权人名单的,该债权不受免责效力影响。

这项规则要解决的是一种不公平情形:债权人没有被列入名单,可能不知道破产程序已经启动,也就失去了在程序中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机会。如果债务人明明知道债权,却故意不申报,法律不让免责决定一并消灭这笔债务。

不过,债权没有列入名单本身,并不足以自动证明债务人故意隐瞒。主张该债权属于“不免责债权”的一方,须证明债务人在制作债权人名单时知道这笔债权存在,却仍未将其列入。这里的“恶意”不是泛指债务人品行不好,也不只是债务确实存在,而是指与漏列有关的明知情形。

证明时可重点梳理:

  • 双方是否签订合同、确认欠款或进行过对账;
  •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何时、以何种方式催款,催款是否送达;
  • 债务人是否回复过催款、承认欠款或提出还款安排;
  • 债务人是否曾部分还款,或在其他往来中提及这笔债务。

四、韩国法院如何看待这类争议?

韩国宪法法院在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宪法案件第22号决定中,审查了由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明知而漏列债权的规则。法院认定,该规则并未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属于合宪规定。

法院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三点:

  1. 立法目的正当。 规则旨在保护因未被列入名单而可能无从参与免责程序的债权人,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调利益。
  2. 举证责任安排并非过度。 债务人是否知道某项债权,往往要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债权内容,以及催款的时间、方式和次数来判断,不一定只能依赖债务人掌握的破产案卷。
  3. 公共利益分量重大。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不仅处理债务,也帮助债务人重新开始经济生活。法院认为,这一公共利益足以与债权人可能遭受的财产限制一并衡量。
宪法审查并不只问某项规则是否让个别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还要看规则是否服务于正当目的、限制是否超过必要程度,以及个人损失与公共利益之间是否失衡。

宪法法院也没有接受“个人破产债权人与个人回生程序中的债权人受到不同待遇,所以违反平等原则”的主张。单有程序差异,并不足以证明宪法上的不平等;还须考察两种制度的性质、目标和具体规则是否可以作同等比较。

五、把法律放回陈伟的故事

第一,陈伟能够证明装修工程完工且尾款未付,说明债权可能真实存在。但这只能回答“朴俊浩欠不欠钱”,不能单独回答“朴俊浩制作债权人名单时是否知道这笔欠款”。

第二,陈伟需要把证据与关键时间联系起来。例如,朴俊浩在申请破产或制作名单前收到催款通知、回复承认欠款,或者曾商议分期偿还,都可能支持他当时明知债权的判断。相反,如果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曾有业务往来,却无法证明朴俊浩知道尾款仍未结清,法院就可能认为证明不足。

第三,陈伟认为自己没有机会参加免责程序,这确实是法律试图缓解的风险之一,但不等于举证责任自动转到朴俊浩身上。宪法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往往来自双方之间的交易和催收过程;债权人难以取得完整破产案卷这一点,也不足以当然认定他收集证据“显著困难”。

最后,陈伟即使认为举证规则不公平,也很难仅凭这项理由推翻法律规定。宪法法院已经认定这一责任分配没有超出保护债务人重建经济生活、维持破产免责制度运行所必要的范围。因此,陈伟若要改变结果,真正需要补强的不是抽象的违宪主张,而是能证明朴俊浩当时知情的具体证据。

六、结论:陈伟的结果,以及你可以做什么

陈伟的违宪主张大概率无法成功。韩国宪法法院已认定,将证明债务人明知而漏列债权的责任交给债权人,并不违反财产权保障或比例原则。如果陈伟原先败诉是因为不能证明朴俊浩知情,仅重复“债权没有列入名单,所以债务不应被免责”,通常不足以扭转结果。

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记住三点:

  1. 保存能证明对方知情的材料。 合同、对账单、催款函及送达凭证、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和部分还款记录,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2. 尽早查明破产与免责程序。 一旦得知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及时确认债权人名单、程序进度和可用的异议渠道,避免错过参与程序的机会。
  3. 围绕“何时知道”整理证据。 按时间顺序记录交易、结算、催款和回应,并咨询韩国律师评估证据能否证明债务人在制作名单时已经知道债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