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老陈的退职金迷局
在韩国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工作了近20年的陈伟(化名),在去年底正式递交了辞呈。陈伟一直是一名模范员工,除了基本工资,他每月还能领到固定的“岗位技术津贴”和根据季度考评发放的“绩效奖金”。
然而,当陈伟拿到退职金(离职补偿金)的结算单时,发现金额比自己预想的少了近1000万韩元。公司HR解释称,这些津贴和奖金属于“奖励性质”,不属于计算退职金的基准——平均工资。老陈感到十分困惑:“既然是每个月都发的钱,为什么在算离职补偿时就被排除在外了呢?”
第二章 — 法律核心问题:哪些钱属于“劳动报酬”?
老陈的遭遇引发了一个关键的法律疑问:在韩国法律体系下,雇主支付的各种名目的款项中,究竟哪些应该被认定为“工资”,并纳入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 这一界限直接影响到员工在离职、工伤补偿等情况下的实际收益。
第三章 — 韩国法律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根据韩国《勤劳标准法》,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基础的“工资总额”,是指雇主因劳动的对价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切金品。要被认定为这类工资,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持续性与定期性: 并非偶然发放,而是按照一定的周期持续支付。
- 支付义务: 根据集体公约、就业规则(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雇主负有明确的支付义务。
【法律要点】无论该款项的名义是“奖金”、“津贴”还是“补贴”,只要它具备了劳动对价性,且雇主有发放义务,就应当计入平均工资。
第四章 — 韩国法院的判定逻辑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着非常清晰的判定逻辑。根据大法院2011年7月14日宣告的2011da23149判决:
- 劳务相关性: 判断某项款项是否为劳动对价,关键在于其发放是否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或紧密相连。
- 排除偶发性因素: 如果某项费用的产生是取决于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偶然情况(例如:结婚祝贺金、吊唁金、仅限特定灾害的慰问金等),即使就业规则中有相关规定,也不能视为劳动的对价。
- 强制性要求: 只有当支付义务源于法律、合同或长期的劳动惯例时,才能将其界定为工资。
第五章 — 老陈案例的深度解析
回到老陈的情况。经过详细审查,我们发现他的“岗位技术津贴”是基于其工程技术职务,且在就业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发放标准。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劳务相关性和支付义务,因此必须计入平均工资。
至于“绩效奖金”,如果公司在就业规则中规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发放比例,使其成为了员工可以预期的固定收入,那么它也应被视为工资。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承认了计算错误,重新核算了老陈的平均工资,补齐了差额。老陈也通过法律武器,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辛苦钱”。
第六章 — 结论: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老陈的故事告诉我们,了解“工资”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如果您也面临退职金计算不符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仔细研读就业规则和劳动合同: 确认各项津贴的发放依据。如果某项福利被写在规则里且具有明确的发放条件,它很可能就是“工资”。
- 保留完整的工资明细单: 它是证明支付持续性和定期性的最有力证据。在韩国,计算平均工资通常看离职前3个月的平均值,但为了应对可能的纠纷,保留更长时间的记录更有利。
在韩国职场,法律保护的是“了解权利并主张权利的人”。明确您的平均工资范围,是保障您合法劳动权益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