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看似双赢的“口头协议”

在安山市一家小型加工厂辛勤工作了五年的朴准浩先生,最近准备递交辞职信。五年前入职时,工厂负责人金老板曾诚恳地对他说:“准浩啊,与其等你走的时候一次性领那一笔钱,不如我每个月多给你发点,算作退职金提前分发,这样你手头也宽裕些,你看怎么样?”

朴先生当时觉得这个提议不错,每个月工资条上确实多出了30万韩元的“退职金津贴”。双方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声明“本人同意退职金已包含在月薪中支付,离职时不再另行索要”。

然而,当朴先生因身体原因决定辞职,需要一笔钱养老时,他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才发现自己可能掉进了一个温情的“陷阱”。当他向金老板提出支付正式退职金的要求时,金老板大发雷霆:“这五年我每个月都多给了你钱,白纸黑字写着那是退职金,你怎么能出尔反尔?”

第二章:核心法律问题

朴先生面临的问题是目前韩国职场中常见的争议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退职金分摊到每月工资中预先支付,这种“退职金分割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韩国法律如何规定?

韩国《劳动基准法》及《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对退职金的支付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规定。法律认为,退职金是劳动者在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结束劳动合同时,由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韩国劳动基准法及大法院判例原则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职金中期结算”特定情形,否则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通过分割支付方式预先发放退职金的约定,因违反了关于退职金的强行法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权利不得预先放弃: 退职金请求权是在“退职”这一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产生的。在权利尚未产生之前就约定放弃或提前折抵,是被法律禁止的。
  2. 保护生活基础: 退职金旨在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雇主将其冲抵日常工资,往往会导致劳动者在真正需要资金的离职关头面临困境。

第四章:法院的审判趋势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在多数意见中明确指出:如果雇主与劳动者约定在每月工资或日薪中包含一定数额的退职金,除非该约定能被认定为合法的“退职金中期结算”,否则该约定无效。即便雇主已经以退职金的名义支付了款项,这种支付在法律上也不被视为履行了退职金支付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这种约定违反了强行法,因此不论劳动者是否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张废纸。

第五章:案例深度剖析

回到朴准浩先生的案例中。尽管金老板确实每个月额外支付了30万韩元,且朴先生也签了字,但在法律层面:

  1. 约定无效: 朴先生与金老板签署的分割支付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2. 请求权依然存在: 朴先生在正式离职后,依然拥有依法计算的全额退职金请求权。
  3. 金额抵扣问题: 金老板之前支付的那部分“退职金津贴”,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或者在复杂的法律诉讼中进行抵消计算,但这并不能免除雇主支付法定退职金的根本义务。

第六章:结论与法律建议

最终,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朴先生通过劳动局的调解,成功拿到了他应得的法定退职金。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往往高于私人的协议。

对于在韩工作的劳动者或雇主,以下建议至关重要:

  • 警惕“工资含退职金”的条款: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看到“退职金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或“分期预付退职金”的字样,应明确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严重瑕疵的。
  • 保留工资明细: 务必保存好每月的工资明细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核对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雇主声称的“退职金”。
  • 合法合规的中期结算: 如果确实需要提前领取退职金,必须符合法定事由(如购买首套住房、长期疗养等)并履行正规的中期结算申请手续。

** *本专栏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例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