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冬季福利”引发的误会
在首尔一家科技初创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的陈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他心生困惑的事。陈先生的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在每年12月到次年2月实行“冬季缩短工时制”:员工每天只需工作7小时(通常为10小时上班,18小时下班,含1小时午休),而无需干满通常的8小时。
由于临近项目交付日期,陈先生有一天主动留下来工作到了晚上7点,整整比规定的缩短工时多干了1小时。陈先生心想:“既然公司规定冬天只干7小时,那我多出来的这1小时就是加班,应该按1.5倍计算工资吧?”然而,在发薪日那天,陈先生发现那1小时的报酬仅仅是普通的时薪,并没有想象中的50%加成。面对陈先生的质疑,公司人事经理给出的回复是:“因为你总共只干了8小时,没有超过韩国法律规定的每日8小时限度,所以不属于‘法定加成加班’。”
核心法律问题:缩短的工时是否等于加班的起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公司自主规定了短于法定标准的工时(7小时)时,超过这7小时但未满法定8小时的劳动,是否属于必须支付1.5倍薪资的“延长劳动”?
韩国劳动基准法的规定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韩国《劳动基准法》对劳动时间的刚性规定:
《劳动基准法》第50条(劳动时间)每周劳动时间在除去休息时间后不得超过40小时。每日劳动时间在除去休息时间后不得超过8小时。
《劳动基准法》第56条(延长、夜间及休假劳动)雇主对延长劳动、夜间劳动或休假劳动,应当支付通常工资100分之50以上的加成薪资。
关键在于,“延长劳动”在法律定义上是指超过了第50条规定的“法定劳动时间”(即8小时)的部分。
韩国法院的判解立场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如大法院1998.6.26.宣告 97D14200判决)中,对陈先生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界定:
- 法定内超过勤务: 即使公司规定每天工作7小时,员工多干的那1小时(使总工时达到8小时)虽然超过了“约定的工时”,但依然在“法律允许的8小时”之内。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法定内超过勤务”。
- 无需支付加成: 除非公司的就业规则(管理规章)或集体协议中明确规定“超过约定的短缩工时即支付加成工资”,否则,法律并不强制雇主为这部分“法定内”的劳动支付1.5倍薪资。雇主只需按原定比例(100%)支付工资即可。
深度解析陈先生的案例
按照法律逻辑,我们来拆解陈先生当天的工时:
- 第1至第7小时: 属于缩短后的“约定工时”,按原薪资支付。
- 第7至第8小时: 虽然超过了公司当季的约定,但属于“法定内”,不触发1.5倍加成。因此,陈先生只能拿到普通时薪。
- 只有超过第8小时后: 例如陈先生如果工作到晚上8点(总计9小时),那么第9小时才必须支付150%的工资。
这意味着,虽然公司在冬天给了陈先生提前回家的“福利”,但法律并不认为这个福利会自动降低加班费的起征点。只要陈先生一天的总劳动时间没超过8小时,他在法律眼中就没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延长劳动”。
结论与专家建议:您该如何维权?
最终,陈先生不得不接受了公司的解释。尽管从感性上觉得“多干了就要多拿钱”,但在韩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这种“法定内加班”的补偿确实有限。
如果您也面临类似的冬季缩短工时或弹性工时制度,以下是两点实用的法务建议:
- 检查《就业规则》的细节: 许多人性化管理的公司会在规章中写明“超过所定劳动时间的劳动均按延长劳动对待”。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即便没满8小时,您也可以要求1.5倍工资。
- 厘清“所定劳动时间”与“法定劳动时间”: 签约时要看清楚,合同里写的每日工时是固定的还是随季节变动的。如果是固定的7小时且合同约定了超额加成,则受合同保护。
了解法律的边界,才能在享受公司福利的同时,精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本专栏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