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故事:官司还没停,违宪审查申请已经递交

陈雨薇在首尔卷入一场民事诉讼。对方主张,应当依照一项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雨薇认为,这项规定可能违背宪法,而且它会直接影响法院最后如何判决。她于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该法律问题提请宪法法院审查。

递交申请后,雨薇却没有等来一纸暂停通知。开庭仍在继续,法院还在讨论证据和争议事实。她担心,如果法院先作出终局裁判,宪法法院还没来得及回答法律是否违宪,自己的官司就已经结束了。她的问题看似简单,答案却取决于一个重要区别:申请提请审查,与法院正式作出提请,不是同一回事。

二、法律问题:提出申请,原案就会自动暂停吗?

核心问题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提请违宪法律审查后,在宪法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原来的诉讼是否必须停止?如果法院不接受申请,当事人改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结果又是否相同?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的制度把“是否提请审查”的决定交给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真正使原案裁判暂停的,通常是法院正式向宪法法院提出提请,而不是当事人单方面递交申请。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院提请违宪法律审查后,在宪法法院作出违宪与否的决定之前,相关案件的裁判应当停止。不过,法院认为情况紧急时,可以继续进行终局裁判以外的诉讼程序。

这项规则可以分为几个要点:

  • 申请阶段不等于暂停阶段。 当事人请求法院提请,只是要求法院审查是否有必要转交宪法法院。法院尚未正式提请时,原诉讼不会仅因这份申请而自动停止。
  • 正式提请后,暂停对象是该案件的裁判。 原则上,法院应等待宪法法院对相关法律作出决定,再继续作出终局裁判。
  • 紧急情况下,程序并非全部冻结。 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继续进行不属于终局裁判的程序,例如处理某些诉讼事项;但这不等于可以不顾暂停规则,直接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判。
  • 申请被驳回后的宪法诉愿,不会自动带来同样的暂停效果。 当事人依《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时,原来的诉讼仍可能继续,甚至可能先行确定。
  • 暂停效力只针对被提请的具体案件。 另一家法院即使也需要适用同一项法律,也不会因为别的案件已经提请审查,就自动暂停审理;要取得相同的暂停效果,该法院仍须另行正式提请。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要分清程序走到了哪一步。法院通常会区分当事人的申请与法院自身的正式提请:前者启动的是法院内部的审查判断,后者才触发法定的裁判暂停效力。因而,当事人不能仅凭“我已经申请了”就推定原案必须停审。

其次,暂停并不意味着案件中的每一项程序都必须停摆。法律留下了紧急例外,允许法院继续处理终局裁判以外的事项。关键在于,法院是否认为存在紧急情形,以及正在进行的程序是否会越过界限,实质上作出案件的终局裁判。

最后,法院会把暂停效力限定在具体提请案件中。宪法法院审查某项法律,可能对其他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这种影响并不会自动把其他法院的案件也纳入法定暂停范围。要暂停另一案件,仍需该案审理法院依法另行提请。

简言之,判断官司会不会暂停,不能只看“有没有提出申请”,还要看“审理法院是否已经正式提请”,以及所讨论的是不是同一个案件。

五、回到陈雨薇的案件:申请之后,法院必须立即停下来吗?

第一步:确认雨薇递交的是什么。 她提交的是请求法院提请违宪审查的申请。这个动作本身并不等于法院已经作出提请,因此在法院尚未决定前,开庭和其他诉讼活动原则上可以继续。雨薇的担忧并非毫无根据:单凭申请,不能保证原案立即停下。

第二步:法院正式提请后,暂停才发生。 审查雨薇申请后,法院认为涉案法律确实关系到案件应如何裁判,于是正式向宪法法院提请审查。从这一刻起,雨薇所在的这宗民事案件的终局裁判应当暂停,直至宪法法院作出决定。她不必把“已提交申请”误当作“已获提请”,也不应忽视法院是否已经正式采取下一步程序。

第三步:法院仍可处理紧急的非终局事项。 在等待期间,法院可能继续处理某些程序问题或证据事项,但如果没有适用紧急例外的理由,就不能把案件直接审结。暂停针对的是终局裁判,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庭从此不再进行任何活动。

第四步:如果法院驳回申请,结果会不同。 假如法院认为没有理由提请,雨薇可以依法考虑依《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不过,这条路径本身不会自动暂停她的民事诉讼。原案可能继续审理并先行确定,因此她需要密切跟进原审程序,而不能把宪法诉愿当成暂停令。

第五步:暂停不会扩散到别的案件。 即使另一家法院正在审理类似纠纷,并且也要适用同一项法律,雨薇案件的提请也不会替那宗案件按下暂停键。对方案件的当事人仍需让其审理法院独立判断是否提请。

六、结论:雨薇的案件怎样发展,你可以做什么

在这个故事中,审理法院最终正式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涉案规定。于是,雨薇原来的民事案件在宪法法院作出决定前暂停了终局裁判;法院只在认为确有必要时继续处理终局裁判以外的紧急程序。她最初递交申请时,诉讼并没有自动停下;真正改变程序状态的,是法院后来作出的正式提请。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 向承办法院确认程序状态。 查明法院只是收到申请,还是已经正式向宪法法院提请;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
  2. 不要因提出宪法诉愿就停止应诉。 如果法院驳回提请申请,原案可能继续进行。按时参加庭审、提交材料,并咨询律师如何协调两条程序。
  3. 分别关注不同案件。 同一法律在别的案件中受到审查,不代表你的案件也会暂停;应向审理自己案件的法院确认是否另有正式提请。

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不是当事人是否按下了“申请”这一步,而是审理法院是否正式启动了提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