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不甘心的判决

陈雨在一宗民事诉讼中输给了对方。她认为最高法院没有依照法律审理,申请再审后仍然遭到驳回。判决书送到的那天,她反复翻看理由,越看越觉得:法院不仅判错了,还侵犯了她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

她想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办法: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权限争议审判,主张最高法院没有依法裁判,侵犯了她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公民”所享有的权限。这个说法听起来有力,却碰上了一个根本问题:个人能不能成为这种诉讼的当事人?

二、法律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是:普通公民能否以个人身份,对最高法院或大法院院长提起权限争议审判,指称法院侵犯了自己的国家机关权限?

答案是否定的。权限争议审判不是个人挑战不利判决的通用渠道,而是专门解决特定国家机关之间权限纠纷的宪法程序。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判列为宪法法院的职权之一:

《韩国宪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宪法法院审理“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权限争议”。

《宪法法院法》进一步规定了可以提起这类审判的国家机关范围。相关制度的重点不在于争议一方是否受到不利影响,而在于双方是否都是法律认可的国家机关,并且争议是否涉及各自依法享有的权限。

通常需要先核对以下要点:

  1. 当事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属于法律认可、可以参加权限争议审判的国家机关,而不是仅仅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
  2. 权限争议:争议必须针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归属或行使,不只是对某一判决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不满。
  3. 适当程序:即使当事人对司法裁判有异议,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处理,不能把一种程序改称为权限争议审判来绕过当事人资格要求。
公民个人不会因为主张自己拥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就因此成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须由宪法设立,并由宪法或法律赋予独立权限。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韩国宪法法院判断申请人能否提起权限争议审判时,会先审查其是否属于具有独立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换言之,法院不会仅凭申请人如何描述自己的身份,来认定其具备当事人资格。

在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一项裁定中,宪法法院明确指出,作为“国民”的申请人本身并非由宪法设立、并依宪法或法律享有独立权限的机关,因此不是权限争议审判中的国家机关。该裁定处理的正是个人试图以此程序挑战司法裁判的情形。

权限争议审判的功能,是划分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定权限,不是对个人不满意的判决进行再次上诉或复审。

因此,如果申请人只是个人,即便认为法院没有依法裁判,通常也无法通过权限争议审判进入实体审理。申请可能在资格这一门槛上就被挡下。

五、把法律放回陈雨的处境

第一步:确认陈雨以什么身份申请。她是案件当事人和公民,但她并未代表一个由宪法设立、拥有独立权限的国家机关。把自己称为“国家机关中的公民”,并不会改变这一点。

第二步:看她与法院之间是否存在权限争议。陈雨真正不满的是最高法院没有按她认为正确的方式适用法律,并且再审申请被驳回。这是对司法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的异议,不是两个国家机关争夺或侵犯彼此法定权限。

第三步:判断拟采取的程序是否匹配。权限争议审判并不负责重新评判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即使陈雨坚信裁判违法,她也不能仅凭这一主张取得权限争议审判的申请人资格。

第四步:区分权限审判与其他救济。陈雨应当请专业人士核对案件是否仍有依法可用的救济途径、相关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以及她提出的问题是否涉及其他适当程序。不同程序的对象、条件和期限并不相同;仅仅换一个程序名称,不会自动产生新的审查机会。

六、结论:发生了什么,又该怎么做?

陈雨不能以个人身份对最高法院或大法院院长提起权限争议审判。她所主张的“国家机关中的公民”身份,不足以使她成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她对判决及再审结果的不满,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因此,这条路无法用来要求宪法法院重新审理她的案件。

对处境相似的人来说,行动前可以先做三件事:

  • 先核对程序和资格:弄清楚自己要挑战的是判决结果、法律规定,还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归属,不要把不同救济程序混为一谈。
  • 尽早检查期限与文书:整理判决书、再审裁定及送达日期,尽快请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判断是否还存在合适的法律途径。
  • 把主张写成具体问题:明确指出哪项法律或程序受到争议、由谁作出何种决定,以及法律要求的救济条件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