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朴相勋的困惑:我是工会专职人员,为何也被停薪?
在未来科技公司工作了15年的高级技师朴相勋,自两年前起开始担任“工会专职人员”。这意味着他不再从事生产线上的具体工作,而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会事务中。尽管不直接参与生产,朴相勋一直认为自己依然是公司的一员,且在为劳资关系的和谐而奋斗。
然而,上个月发生的一场为期四周的集体罢工改变了一切。罢工结束后,公司通知朴相勋,罢工期间他的“专职津贴”将被全额扣除。朴相勋对此非常不解:“我本来就不在生产线上干活,罢工期间我也一直在处理工会工作,这不算‘停工’。为什么我的工资也要被扣除?”
2. 核心法律问题
朴相勋的案例提出了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第一,“工会专职人员”在劳动合同法中处于何种地位? 第二,在罢工期间,雇主是否有义务向专职人员支付工资或津贴?
3. 韩国法律对工会专职人员的定义
在韩国法律体系下,工会专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工会专职人员虽然维持着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但由于被免除了基本的劳动提供义务,且雇主也相应免除了工资支付义务,因此其地位与处于“停职状态”的劳动者非常相似。
核心原则包括:
- 身份保留,义务免除: 专职人员不需要履行具体的劳动职责。
- 无劳动无报酬原则: 由于没有提供实际劳务,雇主原则上没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 津贴的性质: 即便雇主根据集体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这通常不被视为作为劳动对价的“工资”。
4. 韩国法院的判决逻辑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大法院2011.2.10. 宣告 2010度10721 判决)中明确表示,不能一概而论地要求雇主支付罢工期间的专职人员工资。
法院认为,判断罢工期间雇主是否负有支付义务,必须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个案分析,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 该企业的集体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明确规定。
- 劳资双方达成的其他协议内容。
- 该企业长期形成的劳资惯行(即过去类似情况下如何处理)。
5. 法律对朴相勋案例的分析
回到朴相勋的案例。从法律角度看,他虽然在罢工期间继续进行工会活动,但这并不等同于向公司“提供劳务”。因为专职人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停职,所以公司在法律上并没有必然支付工资的义务。
如果未来科技公司的集体合同中没有写明“即便发生争议行为,也应全额支付专职人员津贴”,且公司过去在罢工期间也没有支付该津贴的先例,那么公司停发津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朴相勋不能仅凭“我还在忙工会的事”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这笔钱,因为这种工作性质不属于为雇主创造价值的“劳动对价”。
6. 结论:最终结果与法律建议
由于未来科技公司的集体合同中缺乏相关补偿条款,朴相勋最终未能追回罢工期间的津贴。法院的逻辑很清晰:工会活动并非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履行,雇主没有法定义务在罢工期间为此买单。
针对类似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 明确集体合同条款: 工会和劳动者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详细列明专职人员在特殊时期(如罢工、停工)的待遇问题,避免法律灰色地带。
- 区分“工资”与“运营经费”: 要意识到专职人员领取的钱款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工资。了解这种差异,有助于在面临纠纷时制定更有效的应对策略。
总之,在韩国法律环境下,权利的保障更多依赖于明确的契约和长期形成的合规习惯,而非单纯的身份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