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一般事项核心指南:劳动者身份、调岗与退休金
基于6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是否属于劳动者,不仅根据合同名称或工资支付方式判断,而是综合考察实际工作中的指挥和监督、工作条件等多种情况。调岗、解雇、退休金以及企业转让所涉劳动关系承继等问题,也可能因个案的经过和实质情况而得出不同结论。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劳动者身份的判断,重点不在合同形式,而在于是否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下提供劳动。应综合考察工作指挥和监督、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约束、能否由他人替代完成工作、报酬、持续性等因素(案例1、5、8)。
- 没有固定工资、办理了营业者登记或未代扣代缴劳动所得税等情况,均不足以直接否定劳动者身份(案例5、15、17)。
- 调岗或调职可能属于用人单位的人事权范围,但必须比较其业务上的必要性与对劳动者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仅因未履行协商程序,并不当然导致处分无效(案例3、20、25)。
- 案例提示,不当调岗或调职的救济申请应在处分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劳动委员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分别有规定期限,因此应确认送达日期(案例3)。
- 如果离职后重新入职只是公司单方面方针下的形式安排,可能会被认定为连续工作。相反,如果劳动者自愿辞职并结清退休金,则可以从重新入职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期间(案例10)。
- 公司分立时,应考察相关程序和分立目的等,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承继;如果属于营业转让,劳动关系可能会被承继。公司分立与营业转让应按照不同标准分别审查(案例16、23)。
- 如果派遣劳动者被连续使用超过2年,可能涉及用工单位的直接雇用义务;仅因派遣公司发生变更,也可能不能排除相关规定的适用。用工单位还可能对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和安全照顾义务(案例7、13)。
- 即使是失业者或正在求职的人,在地区性工会等组织中有必要保障其劳动三权的情况下,也可能属于《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案例12)。
常见问题
Q. 合同上写着委托或承揽,就不属于劳动者吗?
不以合同名称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应综合考察实际由谁决定工作内容和方式、是否受到具体的指挥和监督、是否受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约束等因素。
Q. 没有固定工资或办理了营业者登记的讲师,也能请求支付退休金吗?
仅凭这些情况,不能否定其劳动者身份。如果实际上是在从属关系下工作,例如由公司规定并控制上课时间、出勤和着装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
Q. 登记为公司高管,就不能领取退休金吗?
仅凭“公司高管”这一称谓不能得出结论。如果除受托处理的事务外,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一定的劳动,并以此获得报酬,则可能属于劳动者。
Q. 公司没有与我协商就调岗了,这种调岗无效吗?
未进行协商这一事实,并不当然导致调岗无效。应综合考察业务上的必要性、对劳动者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就业规则中的限制等因素。
Q. 要对不当调岗提出异议,最迟应在什么时候申请?
案例提示,应自调岗或调职处分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对劳动委员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另有较短的期限,因此还应确认决定书或裁定书的送达日期。
Q. 因公司原因领取退休金后,第二天又到另一家公司入职,工龄会中断吗?
这取决于离职并重新入职是否出于劳动者的真实自愿,还是仅仅是公司单方面经营方针下的形式安排。如果只是按照公司方针办理的形式离职,可以将此前的工作期间合并计算退休金。
Q. 经营者变更或公司分立后,劳动关系也会转到新公司吗?
如果属于营业转让,原有劳动关系可能会被承继;若无正当理由将部分劳动者排除在承继范围之外,则可能构成不当解雇。公司分立则应另行考察是否履行了向劳动者说明并征求其理解与合作的程序,以及分立目的等。
Q. 派遣公司变更后,在用工单位工作的期间会重新计算吗?
根据案例,如果用工单位持续使用派遣劳动者,不能仅以派遣公司发生变更为由排除直接雇用相关规定的适用。具体派遣期限和工作关系等仍须个案确认。
Q. 目前失业也可以加入地区性工会吗?
《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一定仅指目前受雇于特定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案例说明,对于地区性工会,如果有必要保障求职者的劳动三权,求职者也可以被纳入会员范围。
相关法律
- 《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근로기준법 제2조 제1항 제1호 및 제2호)
- 《劳动基准法》第6条(근로기준법 제6조)
- 《劳动基准法》第7条(근로기준법 제7조)
- 《劳动基准法》第11条(근로기준법 제11조)
- 《劳动基准法》第17条(근로기준법 제17조)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款(근로기준법 제23조 제1항)
- 《劳动基准法》第24条(근로기준법 제24조)
- 《劳动基准法》第28条(근로기준법 제28조)
- 《劳动基准法》第34条(근로기준법 제34조)
- 《劳动基准法》第35条(근로기준법 제35조)
- 《劳动基准法》第36条(근로기준법 제36조)
- 《劳动基准法》第104条第2款(근로기준법 제104조 제2항)
- 《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2条(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제2조)
- 《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7条之2(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제7조의2)
- 《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2条(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제12조)
注意事项
- 判断劳动者身份时,不应仅凭职业或合同名称下结论,应结合工作指示与监督、报酬和工作形式等实际资料进行考察。
- 申请调岗救济以及对劳动委员会决定提出异议均有期限。请确认案例提示的期限,并注意不要错过处分日期和文件送达日期。
- 办理离职后重新入职的,是否继续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取决于离职是否出于自愿,还是仅仅是公司单方面决定下的形式安排。
- 案例介绍的判例指出,计算适用退休金制度的常时劳动者人数时,并不直接适用《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的计算方法,因此不应仅根据退休前一个月的人数作出结论(案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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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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