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重审申请
陈明曾因一项刑事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经过上诉程序后已经生效,他也因此服刑。多年后,陈明认为当年用于定罪的那项法律规定存在违宪问题,于是向法院申请重审,并同时请求法院将该规定提交宪法审查。
然而,法院还没有决定是否开启重审。对陈明而言,这一步并非形式上的手续:法院要先判断他的申请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审理由。只有法院作出开启重审的决定,而且该决定生效,案件才会进入重新审理原案的阶段。
于是,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摆在面前:既然陈明质疑的法律条文曾经导致他被判刑,他能否在重审尚未开启时,就要求法院启动违宪法律审查?
二、法律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是:在法院仅审查“是否应当开启重审”时,原判决所依据的刑罚法律条文,是否已经是法院作出当前裁判必须适用的法律?
韩国法院只有在法律条文对眼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裁判前提性”时,才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申请。重审开启前与重审开启后,法院处理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因此答案也可能不同。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1. 重审不是对生效判决的自动重来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420条规定,只有存在法律列明的特定理由,才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申请重审。重审制度因此不是让当事人重新争论所有已经审过的问题,而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提供纠正错误的途径。
法院收到重审申请后,必须先审查申请是否有理由。若不符合条件,法院可以驳回;若符合条件,法院才作出开启重审的决定。开启决定生效后,案件才进入对原刑事案件重新审判的阶段。
重审分为两个阶段:先判断是否具备开启重审的法定理由;只有开启决定生效后,才重新审理原案。
2. 提出违宪法律审查,须满足“裁判前提性”
根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第41条第1款,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某项法律是否合宪会影响案件裁判,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申请。关键不只是当事人认为某项法律不公或违宪,而是这项法律必须与法院眼下要作出的裁判有实际关联。
如果一项法律是否合宪不会影响法院当前正在处理的问题,它通常就不具备提出违宪审查申请所要求的“裁判前提性”。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47条第4款也规定,依据被宣告违宪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申请重审。这为违宪判决与刑事重审之间建立了联系,但并不意味着重审申请一提出,法院就必须立即对原定罪条文启动违宪审查。
3. 两个阶段,适用的法律问题不同
- 重审开启决定之前:法院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法定重审事由。原判决中的处罚条文通常不是判断这些事由是否成立所必须适用的法律。
- 重审开启决定生效之后:法院重新审理原刑事案件,原处罚条文可能再次影响定罪或量刑。此时,才可能出现裁判前提性问题。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韩国法院看重的是法律条文与“当前裁判”的实际联系,而不是该条文过去是否曾在案件中发挥过作用。一个法律规定曾经成为原判决的定罪依据,并不自动意味着它在重审申请的每个阶段都具有裁判前提性。
在重审开启审查阶段,法院首先要回答的是:申请人是否提出了法律允许的重审理由?这一问题与原处罚条文是否合宪,通常不是同一个问题。因而,如果法院尚未作出重审开启决定,就直接将原处罚条文提交违宪审查,申请可能会因欠缺裁判前提性而不被受理。
相反,重审开启决定生效后,法院开始重新审理原案。如果原处罚条文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就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该条文是否合宪,以及是否应当提出审查申请。
判断重点不是“这项法律以前是否影响过当事人”,而是“它是否会影响法院现在正在作出的裁判”。
五、把法律原则放回陈明的案件
第一步:确认法院当前审理的是什么
陈明已经提出重审申请,但法院尚未决定是否开启重审。此时,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他当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是应当判处何种刑罚,而是他的重审申请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第二步:判断原处罚条文是否决定这一步的结果
陈明所质疑的条文曾是原判决的处罚依据。然而,在重审开启之前,法院通常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0条审查是否存在法定重审事由。原处罚条文是否合宪,一般不会直接决定这些重审事由是否成立。
因此,即使陈明提出的宪法问题十分重要,也不能仅凭原判决曾适用该条文,就认定它已经是当前重审开启程序中的裁判前提。
第三步:判断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时机
由于重审尚未开启,法院对原处罚条文提出违宪审查申请,可能会被认为缺少裁判前提性,因而不具备适法条件。陈明此时提出的申请,通常不能仅凭这一阶段的程序就进入对原案法律依据的合宪性审查。
第四步:区分“现在不行”与“以后也不行”
这并不意味着陈明永远不能质疑该条文。若法院后来作出重审开启决定,并且该决定生效,案件进入原案重新审理阶段,相关处罚条文又可能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依据。届时,陈明可以依法提出请求,由审理法院判断是否具备提出违宪法律审查申请的条件。
所以,关键在于程序阶段,而不是单看当事人是否已经提出重审申请。
六、结论:陈明现在能做什么?
陈明在重审开启决定尚未作出时,要求法院立即对原处罚条文提出违宪审查申请,通常为时过早。法院此时处理的是重审能否开启,原处罚条文一般不是该项裁判必须适用的法律,因此欠缺提出违宪审查申请所需的裁判前提性。
如果重审开启决定最终生效,法院重新审理原案时,陈明仍可结合案件情况再次请求法院考虑提出违宪审查申请;是否提出,则取决于该条文是否会影响重审中的裁判结果,以及法院对相关法律条件的判断。
面对类似情况,可以记住三点:
- 先厘清程序阶段。重审申请、重审开启审查和原案重审是不同阶段,不要把申请重审误认为已经进入重新审判。
- 具体说明法律条文如何影响当前裁判。提出违宪审查请求时,应说明被质疑条文为什么会左右法院眼下要作出的决定,而不仅是说明它曾用于原判决。
- 保存材料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整理生效判决、重审理由和相关法律文件,并请韩国刑事法律专业人士判断何时提出请求、如何证明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