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故事:判决落定多年后,法律变了
2004年8月,李明远因被指控犯有通奸罪而遭到起诉。2008年2月,法院判他有罪。那时,这项刑罚规定仍在韩国法律体系中适用;同年10月30日,宪法法院也曾裁定通奸罪合宪。
但李明远的案件并未就此结束。直到2009年8月20日,他的有罪判决才正式确定。多年后,2015年2月26日,宪法法院改变立场,认定通奸罪违宪。李明远开始追问:自己的行为明明发生在旧法仍有效的时候,判决也已经尘埃落定,法律后来被判违宪,他还能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吗?
二、法律问题:行为时间重要,还是判决确定时间重要?
核心问题是: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某项刑罚规定失去效力之前,但有罪判决在该规定依法溯及失效之后才最终确定,这项判决能否成为再审对象?
这不是说违宪裁决会自动抹去所有旧判决。关键在于,刑罚规定因违宪而失效的时间,以及已经确定的有罪判决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申请再审的范围。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47条规定了法律被宣告违宪后的效力,也明确允许对特定有罪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用通俗的话说:普通法律通常从违宪裁决之日起失效,但刑罚法律原则上可以溯及失效;如果该规定此前曾被裁定合宪,溯及失效的起点则受到特别限制。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47条第2至第4款的要旨:被宣告违宪的法律原则上自裁决之日起失效;涉及刑罚的法律原则上溯及失效。但该法律此前曾被作出合宪决定的,失效时间追溯至该合宪决定次日。以因此失效的法律为依据作出的有罪确定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把规则拆开来看,有几个要点:
- 先确定违宪裁决及此前合宪决定的日期。若刑罚规定此前曾被裁定合宪,法律规定的溯及失效起点不是无限追溯,而是该合宪决定的次日。
- 再看定罪判决是否以该规定为依据。如果法院正是依据后来被判违宪的刑罚条文定罪,便可能落入再审规则。
- 不要只看行为发生日期。行为时间固然重要,但它并非决定再审资格的唯一因素;还要判断有罪判决是否属于以已溯及失效的法律为依据的确定判决。
- 申请再审不等于自动改判。再审资格与再审后的结果是两个问题。法院受理并重新审理后,仍须依法作出裁判。
四、韩国法院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韩国法院关注的重点,不只是行为发生时该规定是否还在法典中,而是违宪裁决依据法律设定的失效时间,是否已经覆盖到相关有罪确定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是:这里所说的“依据违宪法律作出的有罪确定判决”,包括因宪法法院裁决而依法律规定溯及失效的刑罚条文所依据的判决。若有罪判决在该条文溯及失效的起点之后作出并确定,即使行为发生在更早时期,也可以申请再审。
这一原则处理的是法律效力与确定判决之间的关系。它没有把所有旧案一概推翻,也没有仅凭“后来违宪”就认定当事人自动无罪;它要求法院辨明相关刑罚条文何时失效,以及特定判决是否建立在该条文之上。
五、把法律规则用在李明远身上
第一步:找出通奸罪条文失效的起点。宪法法院在2008年10月30日曾作出合宪决定,之后于2015年2月26日认定通奸罪违宪。依照《宪法法院法》第47条的特别规则,这项刑罚规定溯及失效的时间点是2008年10月30日的次日,即2008年10月31日。
第二步:确认李明远的判决以该条文为依据。他的有罪判决针对的正是通奸指控,定罪依据也是后来被宣告违宪的通奸罪规定。这满足了判断再审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三步:区分行为发生时间与判决最终确定时间。李明远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早于2008年10月31日;但他的有罪判决直到2009年8月20日才最终确定,晚于该条文溯及失效的起点。因此,不能只因行为发生在更早时期,就断言他无权申请再审。
第四步:判断申请再审的法律后果。根据韩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解释,李明远的确定有罪判决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他仍需依法提出申请,由法院审理;但由于定罪所依据的刑罚规定已经失去效力,案件再审后预计会作出无罪判决。
六、结论:李明远可以申请再审,你该怎么做?
李明远的答案是:可以申请再审。虽然通奸行为发生在此前合宪决定作出之前,但他的有罪判决在通奸罪条文于2008年10月31日溯及失效之后才最终确定。依韩国法院确立的原则,这样的判决可以成为再审对象。再审并非自动启动,不过按本案所述情况,重新审理后预计会判无罪。
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 整理完整判决材料。尤其核实一审、上诉审及判决最终确定的日期,并确认定罪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 核对违宪裁决的时间效力。若该刑罚条文此前曾被裁定合宪,须特别确认法律规定的溯及失效起点,而不能只看后来作出违宪裁决的日期。
- 尽早咨询韩国刑事法律专业人士。由律师审查判决与法律变化之间的关系,并协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成功与最终判决仍应分别判断。




















